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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的內幕交易論文

證券金融的內幕交易論文

  內幕交易是指掌握內幕資訊的人,為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內幕交易是一種典型的證券欺詐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危害著證券交易安全.因此各國的公司立法、證券立法都努力對此實施強有力的法律規制。我國《證券法》、《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等證券法律、法規對內幕交易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制。但是,考察我國證券法律、法規,其規制體系中只注重公法手段的運用,強調追究內幕交易人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由於訴訟主體資格、舉證責任的承擔、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等方面的原因,立法者對內幕交易中的受害者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懷,致使我國內幕交易法律規制體系中私權救濟手段空缺。我國有學者認為川:刑罰和行政處罰重在遏止和打擊內幕交易行為,恢復正常的證券市場秩序,但不能對內幕交易受害人提供足夠的法律救濟,使得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已經失衡的'利益關係難以恢復平衡。因此。只有對受害人進行民事救濟,將侵害人的非法所得用於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才能真正和徹底實現法律的公正和正義。

  在所有的商業交易中,證券交易最具有風險性和投機性,作為證券交易中內幕交易受害人,對證券市場上的風險應該負有預期責任.再加上正常股市價格波動造成的損失與內幕交易造成的損失競合,在技術上難以區分,因此有人主張,對內幕交易受害人不作賠償.把這部分損失理解為其應當承擔的投資風險.與此同時,對侵害人處以高額的罰款、罰金甚至科以刑罰,以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從而保護眾多投資者(當然也包括內幕交易受害人)的利益。作者認為,對內幕交易受害人是否應該給予私權救濟,換言之,認識構建內幕交易損害賠償制度的法理基礎.應該基於對內幕交易行為性質的準確理解和把握。

  (一)內幕資訊

  (二)行為主體

  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是指掌握了內幕資訊並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交易的人。從理論上講,凡掌握了內幕資訊並據以進行交易的人都應成為內幕交易規則的適用物件。它包括:公司內部人員、透過職業關係或合法途徑獲得內幕交易資訊的公司外部人員,以及透過其他途徑、手段獲取內幕資訊並進行交易的非內幕人員。由此可說,該行為主體不限於公司內部人員,而且在實踐中其範圍呈現日益擴大的趨勢。從我國《證券法》第67條、第68條以及《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5條、第13條等的規定來看.內幕交易行為主體包括內幕人員和以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交易資訊進行交易的非內幕人員。

  (三)行為條件

  內幕交易必須以掌握內幕交易資訊的人不當利用資訊為要件。至於具體的行為方式.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及學理解釋。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是內幕人員利用內幕資訊買賣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二是內幕人員向他人洩露內幕資訊.使他人利用該資訊進行內幕交易:三是非內幕人員透過不正當手段或其他途徑獲得內幕資訊,並根據該資訊買賣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四是非內幕人員向他人洩露內幕交易資訊,使他人利用該資訊進行內幕交易。所謂不正當手段可以理解為騙取、套取、偷聽、監聽、竊取等。因此,行為人是否利用該資訊進行交易並非構成內幕交易的必備要件,即並不要求非公開資訊與交易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只要內幕資訊掌握者存在不當利用資訊之情況,即成為內幕交易的責任主體。

  (四)主觀心理

  內幕交易行為應以主觀故意為條件,即明知行為違法卻仍然為之,具體包括故意隱瞞內幕資訊並據此進行證券交易和故意向他人提供內幕資訊或竊取內幕資訊並據此進行證券交易的兩種情況。在這裡.主觀故意僅僅指行為人明知行為違法而為之的主觀心態.營利動機並不構成內幕交易的必備要件。因為即使內幕資訊掌握者沒有營利動機,也不排除交易相對人因內幕資訊掌握者濫用內幕資訊而受損的可能。因此,西方國家提出的缺乏營利動機、因必要而交易、交易真正理由與獲利或避免損失完全沒有聯絡等抗辯。不能成為阻卻違法理由,對此應採取嚴格責任原則進行客觀歸責,只要內幕資訊掌握者不當利用內幕資訊進行交易並給他人造成損害,就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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