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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的論文

檔案管理的論文範文

  眾所周知,檔案的屬性有一般屬性與本質屬性之分。我國檔案界的傳統認識是將原始記錄性作為檔案的本質屬性。近年來,檔案界又有人提出了幾種全新的觀點。筆者擬綜合這方面的 研究 情況作一簡要述評。

  一、原始記錄性?吳寶康教授主編的《檔案學概論》明確指出,“檔案是 歷史 的原始記錄,或說原始的歷史記錄。這是檔案的本質屬性”,“檔案在與其他事物相比較而存在的過程中所顯示的獨有的特性,就是原始記錄性”?①。應該說,這一認識是正確的。

  然而查啟森同志卻對這一傳統認識提出了質疑:其一,如果原始性是檔案的'本質屬性,那麼“原始記錄就是原件,具體地說就是原稿。如果這樣的話,那麼檔案就是原稿,一切非原稿以外的記錄,因為不是原始記錄,就不能算是檔案了。而事實上在為數眾多的檔案中,不一定都是原稿,還包括根據原稿而形成的列印件”。其二,“原始記錄,當包括文物和圖書手稿,即文物和圖書手稿,它們也具有原始記錄性”,因而“原始記錄性是三者的共性,而不是檔案所特有的本質屬性。”②筆者認為,上述質疑是值得探討的。其一,我們不能機械地理解原始記錄性。對形成檔案的機關來說,檔案的原稿的確是原始記錄,但檔案的列印件也是原始記錄。原稿是印製列印件的依據,列印件是機關處理事務的依據,兩者是一個完整的有機整體。

  因此,列印件也屬於原始記錄則是無疑的。其二,不可否認,圖書手稿是檔案,有的文物也是檔案,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原始記錄性是檔案的本質屬性。雖然圖書手稿也是印刷圖書的依據,但圖書產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目的是為了供眾多的人去閱讀。而檔案則不然,“檔案是人們處理事務過程中遺留下來的副產品,它是人們進行 社會 實踐活動附帶的產物,或者說它是 自然 形成的,而不是純粹人為的結果。”③當然,有的原始記錄既是文物也是檔案,“凡具有原始記錄作用且含義明確的實物即可作為實物檔案看待。”④《檔案法》第十二條規定,“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儲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 法律 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可見,同樣是原始記錄,並不 影響 我們對檔案與圖書、文物進行區分與管理。?也許有人會說,既然原始記錄性是檔案的本質屬性,那麼檔案與檔案的本質屬性豈不完全相同?的確,由於“檔案與檔案記錄的 內容 相同”、“檔案與檔案的物質形態相同”,因而“檔案與檔案的本質屬性相同。原始性和記錄性的有機統一。是檔案和檔案的共同本質屬性。”⑤所以,檔案與檔案從本質上來說則屬於同一事物。但是,有人據此認為,既然檔案與檔案本質屬性相同,那麼“檔案與檔案屬於同一概念”⑥。其實,這是對檔案與檔案關係所作的錯誤理解。檔案與檔案之所以屬於同一事物,是由於兩者的載體與內容完全相同,這就決定了兩者的本質屬性相同。但同一事物在根本性質不變的情況下,次要性質可以發生變 而恰恰是這種變化使得同一事物的 發展 呈現出階段性。所以說,檔案與檔案是同一事物,但並不是同一概念。我們通常所說的檔案與檔案是同一事物在不同階段的兩個名稱,也就說明了這一點。

  二、客觀記錄的歸檔儲存性?查啟森同志對原始記錄性提出質疑,並進而認為“檔案的本質屬性是客觀記錄的歸檔儲存性”,“構成檔案的根本條件,是歸檔儲存。歸檔儲存是檔案向檔案轉化的關鍵。沒有這一程式,也就沒有檔案。”⑦這一認識似乎是正確的,因為檔案保管機構儲存下來的檔案一般是經過歸檔這一程式的。但 問題 在於,歸檔並不是檔案保管機構獲此檔案的唯一途徑。

  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的歸檔,相對於檔案保管機構來說就是檔案的接收。檔案保管機構除了正常的接收之外,還有向社會徵集和蒐集檔案這一補充手段。如果把客觀記錄的歸檔儲存界定為檔案的本質屬性,那麼未經歸檔儲存的客觀記錄就不是檔案。這無異於否定了檔案保管機構的徵集與蒐集工作。若此,檔案的收集工作豈不僅僅成了檔案的接收工作?對此,張輯哲同志指出,“是否集中儲存不能作為檔案的必要屬性看待。實際情況是,無論是否集中儲存,檔案就是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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