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有關規定,市局制訂了《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事項管理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減計優惠(事先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2.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明細表;
3.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合同原件及影印件(若保險合同數量較多的,可提供部分保險合同,但不得少於3份),屬於分保合同分入保費的,應提供分保合同原件和影印件。
期限:分局三十個工作日。
因情況複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視窗---稅務所---職能科(處)室——局長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對納稅人提交的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合同原件及影印件進行形式審查,並在影印件上加蓋“影印件與原件一致”印章,同時將原件歸還納稅人。
2.稽核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稅優惠條件。
3.稽核納稅人申請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檔案規定。
4.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傳送《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
回覆方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
附件: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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