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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稽核制度

關於合同稽核制度

  第一部分 綜合管理制度部分

  一、水木知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的簽訂和審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同管理,減少合同糾紛,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諮詢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合同稽核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許可權和非法人委託人均無權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託人及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合同,如涉及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諮詢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

  第九條合同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第十條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十一條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 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 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管理制度《合同稽核制度》。

  3. 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水木知行績效管理諮詢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七條 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1. 申報。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報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會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 稽核。對送審的合同,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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