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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的寫法及

關於請示的寫法及範文

  請示,對於下級機關工作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現在還有人在需要寫作請示的時候說“打個報告” ,甚至還有人使用編造的“請示報告”文種。這就更加需要認清請示的特點,注意請示與報告的區別,掌握請示的寫法。

  第一節 請示概述

  請示是機關單位經常使用的一種陳請性上行文。本節著重介紹請示的概念、特點和型別,並與報告作比較。

  一、概念

  辦法規定:“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1987年國務院辦公廳正式釋出《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之前,請示和報告在工作實踐中經常出現混淆不清的錯誤。其後,儘管國家已有權威的規定,但在實際中還是出現不少錯誤。應當指出,自國務院提高發文機關規格於2000年8月24日釋出《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後,就不能再現出現上述的錯誤了。

  二、特點

  請示的特點可以在與報告的比較中看出。

  (一)陳請性。請示是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和批准的公文,行文內容具有請求性。而報告是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或者要求的公文,具有陳述性。

  (二)求復性。請示的行文目的.是請求上級批准,解決某個具體問題,要求作出明確答覆。而報告的目的則在於使上級掌握某方面或階段的情況,不要求批覆。

  (三)超前性。請示行文時機具有超前性,必須在事前行文,等上級機關作出答覆之後才能付諸實施。而報告則可在事後行文,也可在工作進行過程中行文,一般不在事前行文。

  (四)單一性。請示事項具有單一性,要求一文一事。而報告可以一文一事,也可以一文數事。

  三、型別

  請示的分類主要是根據行文的目的和內容的不同來進行的。通常可分為兩種。

  (一)事項性請示。這種請示是下級機關請求上級機關稽核批准某項或者開展某項工作的請示,屬於請求批准性的請示。這種請示多用於機構設定、審定編制、人事任免、重要決定、重大決策、大型專案安排等事項。這些事項按規定本級機關無權決定,必須請示上級機關批准。

  下級機關在工作中遇到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難於解決的事項,用請示請求上級機關給予幫助、支援的請示,也是事項性。

  (二)政策性請示。下級機關往往會在工作中碰到某一方針、政策等不明確、不理解的問題,或者碰到新問題和情況。要弄清楚和解決這些問題,可用請示行文,並提出解決的意見,請求上級機關給予明確的解釋和指示。

  第二節 請示寫作

  請示的寫法及結構,在行政公文中應該說是比較規範的。

  一、寫法

  請示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和落款署,結構完整規範。

  (一)標題。請示標題一般要寫明“發文機關+事由+文種”,發文機關有時可以省略,如前面提到的《關於丹霞山風景名勝區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請示》。寫標題要注意,不能將“請示”寫成“報告”或“請示報告”,原由中也不要重複出現“申請”、“請求”之類詞語。

  (二)正文。請示的正文都要包括原由、事項和結語3部分。

  1.原由。請示的原由是請示事項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據。要先把原由講清楚,然後再寫請示的事項和要求,這才能順理成章。原由很重要,關係到事項是否成立,是否可行,當然關係到上級機關審批請示的態度。因此,原由常常十分完備,依據、情況、意義、作用等都要寫上。

  2.事項。包括辦法、措施、主張、看法等。請示的事項,要符合法規,符合實際,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事項要寫得具體、明白。如果請示的事項內容比較複雜,要分清主次,一條一條地寫出來,條理要清楚,重點要突出。注意:事項簡單的,往往和結語合為一句話。如《關於丹霞山風景名勝區列為國

  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請示》的最後一句話:“現申請把丹霞山風景名勝區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請審批。”

  請示事項應該避免不明確、不具體的情況和把原由、事項混在一起的情況。否則,不得要領,不知要求解決什麼問題。

  3.結語。請示的結語有“以上請示,請批覆”、“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覆”等。結語是請示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不能遺漏,更不能含糊其辭。

  二、要求

  (一)一文一事。一份請示只能寫一件事,這是《辦法》所規定的,也是實際工作的需要。如果一文多事,可能導致受文機關無法批覆。

  (二)單頭請示。請示只能主送一個上級領導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如果需要,可以抄送有關機關。這就可以避免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

  (三)不越級請示。這一點,請示與其它行政公文是一樣的。如果因特殊情況或緊急事項必須越級請示時,要同時抄送越過的直接上級機關。除個別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一般不直接送領導個人。

  (四)不抄送下級。請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時不得同時抄送下級以免造成工作混亂,更不能要求下級機關執行上級機關未批准和批覆的事項。

  三、範例

  【 範 文 】

  關於1992年在全國範圍內

  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

  國務院: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發〔1990〕38號)中有關對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的精神,我們於1990年12月釋出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組織試點。目前已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分國家機關開展了產權登記工作。從試點情況看,開展產權登記,對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動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的改革,都起到了積極作用。鑑於以上情況,我們建議,1992年可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產權登記工作。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進行產權登記,是保衛國有資產的重要措施,是實施國有資產所有權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依法對全民所有的資產進行登記,是依法確認企業和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開展產權登記工作,對加強企業和單位的產權管理,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將起到積極的重要作用。

  二、產權登記的目的。這次產權登記,重點是解決企業、單位普遍存在的產權歸屬不清、定性不準、帳實不符、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同時,為全國開展清產核資工作進行前期準備。

  三、產權登記的範圍。凡佔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都必須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分為開辦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登出產權登記。今後,產權登記將納入經常性的產權管理工作,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單位的財務隸屬關係組織實施。

  四、目前,國有資產局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進行產權登記時,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國有資產局負責制定具體辦法。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財政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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