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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買房相關法律知識

假結婚買房相關法律知識

  假結婚買房,就是為了取得購房資格,選擇與沒有感情基礎甚至並不認識的當地單身異性居民結婚,取得結婚證,並在相關購房計劃完成後,再進行離婚登記,恢復單身狀態,同時向對方支付一定報酬的過程。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假結婚買房相關法律知識,歡迎大家參考借鑑。

  1情感風險

  小雨是位漂亮的女白領,在老家和前夫離異後來到上海發展自己的事業,當工作穩定下來以後,小雨就有了紮根上海的打算,想在上海購買一套住房。

  小雨老家的房子已經賣出,加上自己的積蓄和父母的資助,正好夠付自己剛剛看中的一套公寓的首期款。可小雨屬於外地戶籍、單身,社保才交了一年,不符合上海的購房資格要求。

  上海的房價可是一天一個樣,照這樣漲上去,等到具備購房資格,房價可能就要上天了!小雨心急如焚。

  在朋友的推薦和房產中介的幫忙下,小雨選擇與上海本地人宋哥假結婚買房。

  宋哥四十多歲,國企職工,與前妻離婚兩年,一直單身。宋哥本來只是抱著賺點外快的想法同意出賣身份用於假結婚購房,但當他看到小雨時,想法就變了,這不就是自己的夢中情人嗎?

  結婚手續辦完後,宋哥對小雨特別關心,經常送小雨禮物,約小雨吃飯,並告訴小雨假結婚買房是違法的,如果被舉報,小雨不僅受處罰,自己在單位也會受處分,提出要和小雨搬到一起住,小雨當即回絕,並小心應付。當購房手續全部辦好,小雨約宋哥一起去辦理離婚手續時,沒想到宋哥卻以種種藉口推脫,並要求小雨好好考慮一下自己,希望做真正的夫妻。

  小雨對宋哥並無感覺,但如果宋哥不配合自己辦理離婚手續,小雨只能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按照目前司法實踐,在沒有特殊情況下,第一次訴訟法院很難判決離婚,兩次訴訟全部程式走下來,可能要2年左右時間,而在這兩年時間裡,將會發生更多意想不到的事情。

  小雨欲哭無淚。

  2財產混同風險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人結婚時間越長,就會形成越多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通常是平等分割的。

  雖然很多假結婚當事人在結婚登記前,都辦理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對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取得的財產歸屬作了相應的約定。但如果婚前財產協議寫得不夠嚴謹,離婚時發現婚後取得的部分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協議約定之外或者因財產混同難以證明屬於個人的財產,仍然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

  3繼承風險

  在我們接觸的案例中,假結婚當事人通常都能考慮到財產混同風險,但極少考慮到繼承風險。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死後留下的個人財產屬於遺產,遺產通常由在世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

  也就是說,在假結婚期間,萬一假結婚當事人因疾病、意外不幸去世,那麼假結婚當事人的配偶就可以以繼承人身份要求分配遺產,遺產的範圍不僅包括利用假結婚購買的新房產,還包括被繼承人所擁有的其他所有財產。

  這個風險不僅涉及到假結婚關係的買房人,還涉及到假結婚關係的對方當事人。因為貪圖幾萬塊錢的報酬,而把自己所有財產的相當比例拱手送給對方,似乎有點得不償失。

  當然,透過設立完善的遺囑,或者透過家族信託提前對名下財產進行了隔離,繼承風險還是可以避免的。

  4債務風險

  如果說財產混同風險、繼承風險透過一定的法律手段可以解決,但債務風險就完全是任人宰割的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也就是說,在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單方經手對外負債無力清償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另一方共同清償債務。如果債務經手人一方沒有財產的,法院有權先強制執行有財產一方名下的財產,除非債務經手人在負債時已經向債權人說明屬於其個人債務,與對方與關。但在實踐中,債務人無論是正當行為發生的善意負債,還是為侵佔對方財產發生的惡意負債,鮮有主動向債權人說明是個人負債的情形發生,通常都是由夫妻雙方的財產共同清償。只要債務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就算雙方已經解除夫妻關係,雙方的共同償債責任仍然無法免除。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補救措施:“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只要債務經手人一方一直處於無產者狀態,那麼這種救濟手段就是一紙空文。

  5人身風險

  如前文所述,法律上沒有假結婚的概念,只要符合條件的男女雙方履行了法定結婚程式,就存在合法夫妻關係,二人之間就具有了合法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

  假結婚相對方如果道德存在瑕疵,利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向對方提出經濟上的要求,如《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或者人身上的要求,如要求行夫妻之實、干涉對方生活、代對方作出重大決定等,可謂防不勝防。 假結婚買房,迴避了買房限購政策,滿足了買房的需求,卻給自己帶來了難以迴避的人身財產風險,無論對於買房者,還是身份出借者,風險同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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