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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業保險金待遇領取條件

關於上海失業保險金待遇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三檔標準每檔增加190元,分別提高到1255元/月、1310元/月、136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並按照高於本市城鎮“低保”標準10元左右確定託底標準

  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從36萬元提高到39萬元,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外來從業人員醫保和小城鎮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同步調整。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2年:2個月;

  2、累計繳費2年以上:年限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3、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5年:最長領取期限12個月;

  4、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最長領取期限18個月;

  5、累計繳費滿10以上:最長領取期限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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