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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都應該享有的生育保險待遇

女職工都應該享有的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是國家透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保障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在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組織,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行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動法》的.規定,生育保險待遇有:

  (一)產假。女職工在分娩前或分娩後一定時間內享有的假期。具體規定為: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八十三天;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十五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生育津貼。女職工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生活費用。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於九十八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九十八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還有的地區對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中男職工的配偶,給予次性津貼補助。

  (三)生育醫療費用。女職工因生育產生的醫療費,包括檢査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其報銷規定為:

  一是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 由職工個人負擔;

  二是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

  三是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四是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由本人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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