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繳納基數調整(最新)
社保繳費基數上下線: 2017年4月1日調整員工社保繳納基數,上海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為3902元,上限為19512元。 上海五險
序號 | 項 目 | 最低基數 | 企業繳納 | 個人繳納 | 費用合計 | ||
繳納比例 | 繳納金額 | 繳納比例 | 繳納金額 | ||||
1 | 養老保險 | 3902 | 20.00% | 780.40 | 8.00% | 312.16 | 1092.56 |
2 | 醫療保險 | 3902 | 9.5% | 370.69 | 2% | 78.04 | 448.73 |
3 | 失業保險 | 3902 | 0.5% | 19.51 | 0.5% | 19.51 | 39.02 |
4 | 工傷保險 | 3902 | 0.2-1.9%(0.32%) | 12.48 | 0.00 | 12.48 | |
5 | 生育保險 | 3902 | 1% | 39.02 | 0.00 | 39.02 | |
合計 | 1222.28 | 409.71 | 1631.99 |
社保代理、招聘獵頭、法律諮詢、個稅最佳化 諮詢熱線:18183026776 陳歡 本市將從2017年4月1日起調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標準。本次調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標準包括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有關就業補助標準、職工醫保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醫保個人賬戶計入標準以及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等。 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從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190元調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9元調整到20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能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需要說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住房補貼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主要考慮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企業人工成本等因素。今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低於去年,是按照中央關於“三去一降一補”的總體部署和對企業降本減負的要求作出的安排,既盡最大可能增強低收入勞動者的獲得感,又充分考慮當前經濟環境下企業的承受能力,兼顧了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利益。 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綜合考慮本市GDP、CPI及最低工資上調幅度,2017年失業保險金標準將實行“先歸併,再調整”,不僅提高待遇,也簡化操作,方便失業人員理解政策和計算待遇。 “先歸併”,即先將目前按照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分三檔設定的不同標準,就高統一歸併至最高檔。“再調整”,即在2016年第一檔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1520元/月的基礎上增加140元/月,調整為166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
2016年失業保險金標準 | |||||
累計繳費年限 | 失業人員年齡 | 第1-12個月支付標準(元/月) | 第13-24個月支付標準 (元/月) | 延長領取支付標準(元/月) | |
滿1年不滿10年 | <35歲 | 1415 | 1132 | - | |
≥35歲 | 1470 | 1176 | 941 | ||
滿10年不滿25年 | <45歲 | ||||
≥45歲 | 1520 | 1216 | 973 | ||
25年以上 | 不論年齡 |
2017年失業保險金標準 | ||
第1-12個月支付標準(元/月) | 第13-24個月支付標準(元/月) | 延長領取支付標準(元/月) |
1660 | 1328 | 1063 |
調整有關就業補助標準
隨著4月1日起最低工資的提高,本市青年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作相應調整。青年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從1752元/月提高到1840元/月,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從1095元/月提高到1150元/月。 同時,本市從4月1日起,對實行全日制工作的萬人就業專案公共服務類隊伍(河道保潔、林業養護、社群助老、社群助殘)、千百人就業專案和社群“四保”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收入標準,在現有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其中萬人就業專案公共服務類隊伍從業人員的收入標準調整為2490元/月,千、百人就業專案和社群“四保”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收入標準調整為2370元/月。
提高醫保封頂線 增加個人賬戶計入標準
今年4月1日本市醫保進入2017醫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從4月1日起,本市將2017醫保年度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42萬元提高到46萬元,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 為減輕參保職工自負醫療費負擔,本市將適當提高個人賬戶計入標準。在職職工中,34歲以下的醫保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由140元提高到175元;35-44歲的.醫保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由280元提高到350元;45歲至退休的醫保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由420元提高到525元。在退休人員中,74歲以下的醫保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由1120元提高到1400元;75歲以上的醫保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由1260元提高到1575元。
參保物件 | 原標準(元) | 新標準(元) | 增加額(元) | |
在職職工 | 34歲以下 | 140 | 175 | 35 |
35-44歲 | 280 | 350 | 70 | |
45歲至退休 | 420 | 525 | 105 | |
退休人員 | 74歲以下 | 1120 | 1400 | 280 |
75歲以上 | 1260 | 1575 | 315 |
同時,2017年醫保年度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均不作調整,仍然按照2016醫保年度標準執行。
參保物件 | 門急診 | 統籌基金 | |
自負段標準(元) | 起付標準(元) | ||
在職職工 | 1500 | 1500 | |
退休 人員 |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 300 | 700 |
2001年1月1日後退休 | 700 | 1200 |
調整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
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本市從4月1日開始,對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或因工死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進行調整。兩項標準涉及工傷人員本人,一項標準涉及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 一是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致殘一級的,增加500元/月;致殘二級的,增加480元/月;致殘三級的,增加450元/月;致殘四級的,增加42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也進行了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也同時進行調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017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表 | ||||
待遇名稱 | 物件 | 2016年最低標準(元/月) | 2017年最低標準(元/月) | 增加額(元) |
傷殘津貼 | 傷殘一級 | 5350 | 5850 | 500 |
傷殘二級 | 5050 | 5530 | 480 | |
傷殘三級 | 4750 | 5200 | 450 | |
傷殘四級 | 4460 | 4880 | 420 | |
生活護理費 | 完全護理 | 2970 | 3250 | 280 |
大部分護理 | 2380 | 2600 | 220 | |
部分護理 | 1780 | 1950 | 170 | |
供養親屬撫卹金 | 一般 | 1126 | 1246 | 120 |
孤寡 | 1212 | 1332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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