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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期末考複習知識點

民法學期末考複習知識點

一、名稱解釋

  債: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①債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②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③債是特定當事人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④債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律關係。 保證: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合同關係:合同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係。合同關係和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一樣,也是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組成。合同關係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應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行為的義務。

  合同變更:合同變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合同內容發生改變。

  身份權: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以特定身份為客體而享有的維護一定社會關係的權利。 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在無先後履行順序時,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之權。

  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

  債務承擔:債務承擔,亦即債務轉移,指的是債務主體的變更,即在維持債的內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債務人的債務移轉於新債務人承擔。

  承諾: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換言之,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親屬權:親屬權,是指民事主體因血緣、收養等關係產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

  

二、解答題  

1、試述履行合同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條款的規定,實現各自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各自負有的義務。條件:(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2)遵循誠實信用原則。(3)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2、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如何負擔風險?

  答: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風險承擔:是指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合同標的物發生意外損毀或滅失的風險由合同的誰來承擔。

  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什麼是特殊侵權行為?它有哪些特點?

  答:特殊侵權行為:立法特別規定其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的侵權行為。

  特點:(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2)侵權行為的物件是絕對權;(3)侵權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

4、試述民事責任競合的成立條件?

  答:民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符合多種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從而在民法上導致多種責任形式並存和相互衝突。

  成立條件:a、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不法行為。b、同一不法行為同時滿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c、數個民事責任之間相互衝突。

5、債權與物權存在哪些區別?

  答 :(1)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係,其體現的經濟利益,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2)物權與債權的主體、客體不同。(3)物權與債權的效力不同。(4)物權與債權在有無期限性上存在區別。(5)物權、債權的變動不同物權的變動採法定主義和公示主義,債權的變動則否。

6、簡述加害給付的構成要件?

  答:加害給付:又稱加害履行,是指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債權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害的情形。

  構成要件:(1)須債務人有過錯。(2)須債務人有履行行為。(3)須債務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即有瑕疵。(4)須因債務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債權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失。

7、試述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答:合同的概念: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特徵:(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2)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8、如何確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答:(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並且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範圍的重要依據。

  特點:一是相對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係等構成要件而言,過錯是歸責的最終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二是依過錯程度確定責任範圍。

  (2)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責任: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特點:a、過錯推定是依據法律規定的一定的基礎事實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b、過錯推定在過錯證明責任分配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c、關於過錯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3)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所受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的除外。

  特點:a、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使受害人易於獲得賠償,使行為人難逃侵權責任。責任的適用有明確的限制,即主要適用於《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如產品責任、環境汙染責任和高度危險責任。d、適用嚴格責任的,賠償數額上可能存在限制。

 (4)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根據公平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情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對受害人所受損失給予補償。

  特點:a、以社會公平觀念作為歸責的基礎。b、公平責任的目的在於減輕而補足受害人所受損失。c、歸責上仍然考慮過錯,只是當事人均無過錯,故有公b、嚴格責任不是絕對責任,行為人可以主張存在免責事由。c、嚴格平責任適用的餘地。d、公平責任主要適用於財產責任,在責任的具體分擔上主要考慮損害事實、雙方的財產情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

 (5)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

  當承擔民事責任。

  特點:a、歸責不考慮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過錯。b、歸責無須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存在過錯。c、損害事實和加害人行為或者物件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歸責的最終要件。d、責任的承擔完全基於法律的特別的規定,不得任意擴大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


三、論述題

1、論民事責任?

  答: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特徵:強制性、財產性、補償性。民事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也包括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民事責任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的內容構成,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另兩種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區別在於:強制程度不同、責任性質不同、承擔方式不同。民事責任的分類: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雙方責任和單方責任、共同責任和單獨責任、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


2、論人身權?

  答:人身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合稱,又稱為人身非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也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法定民事權利。

  特徵:非財產性、不可轉讓性、不可放棄性、法定性、絕對性和支配性。人身權分為自然人人身權和非自然人人身權。確立人身權法律制度的意義:(1)保護基本人權的需要。(2)保護人格尊嚴的需要。(3)建立和維護正常、有序的社會關係的需要。(4)保護和確立民事主體的人身權不受侵犯,為人類的繁衍和延續提供了前提條件。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為維護自身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其含義有三:(1)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維護人格獨立所必須。(3)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分為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

  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以特定身份為客體而享有的維護一定社會關係的權利。民事主體的身份權包括親權、親屬權、配偶權。身份權主要包括榮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智慧財產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護權、親屬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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