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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統計個人工作總結

法院司法統計個人工作總結

  法院司法統計個人工作總結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健全,社會對司法鑑定的需求日益擴大,鑑定的業務範圍逐步拓寬,鑑定機構和人員大量增加,但隨之而來的司法鑑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也暴露得越來越明顯,法院司法鑑定。因此,近年來,對司法鑑定進行立法調整一直是鑑定界、法學界所談論的一個焦點問題,也是廣大老百姓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但對以後司法鑑定的發展方向和模式則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其中有的專家學者在不完全瞭解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的情況下,認為法院自己設立鑑定機構、自己鑑定,屬“自審自鑑”,與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應處於中立的地位不符,因此,法院應當撤銷司法鑑定機構。並且,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底、2002年初先後出臺的《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這種規範、理順人民法院內部司法鑑定體制的重大的符合法制潮流的舉措在前述觀點的影響下也遭到了一些同志的非議。我們作為法院系統的司法鑑定工作人員,也在這場大討論中進行了深深的思索。在此,就我們對司法鑑定的一些看法闡明我們的觀點,期望能夠對將要進行的司法鑑定立法、對我國的司法鑑定事業和法制建設貢獻一份微薄之力。

  一、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工作為我國的司法鑑定事業和法制建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從改革開放初期國家為加強法制建設,恢復人民法院建制,1979年頒佈《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法醫”到三大訴訟法的相繼頒佈和修訂,從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加強人民法院法醫工作的通知》到2001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出臺,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工作經歷了機構從無到有的組建、業務從小到大的發展、範圍從窄到寬的壯大的不平凡的發展歷程。在這20多年發展的風風雨雨中,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隨著共和國法制建設的發展而不斷進步,為我國的法制建設和司法鑑定事業做出了卓越的貢獻。應當說,我們重慶法院的司法鑑定工作就是全國法院司法鑑定工作的一個縮影。

  (一)設立了比較完善的司法鑑定機構,建立了一支高水平的司法鑑定隊伍

  重慶市共設有1個高階法院,4箇中級法院和40個基層法院。在直轄之初,市高院與各中院就設立了與本院庭處室平級的司法鑑定機構。有32個基層法院也設立了獨立的法醫技術室或在辦公室、刑庭、立案庭等相關部門設立法醫鑑定人員,從事法醫學鑑定工作,這佔整個基層法院的80%。1998年,《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司法鑑定技術處負責對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有關的活體(人身)、屍體、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痕跡、毒物、房地產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進行檢驗鑑定和複核鑑定,以及為社會服務等其他專門性技術工作,為案件審判提供認定事實的依據,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這對司法鑑定技術處職能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除第四中院外,其它3箇中院也把內設獨立機構“法醫技術室”更名為“司法鑑定技術室”。全市三級法院初步形成了以高院為中心,中院為骨幹,基層法院為基礎的司法鑑定網路。

  司法鑑定工作科學性、技術性、專業性很強,沒有高水平的專門人才,就不會有高水平的司法鑑定工作。各級法院領導十分重視對司法鑑定專門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先後從華西醫大、重慶醫大、同濟醫大、三軍醫大和西南政法大學等高等院校招進了一大批法醫學、文檢專業大學畢業生、碩士研究生,充實法院司法鑑定隊伍,司法鑑定《法院司法鑑定》。到目前為止,全市法院從事法醫學鑑定、文檢鑑定的67名專業人員中,9人有高階職稱,36人有中級職稱,22人有初級職稱,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有62人,佔92.5%。這些鑑定人員除搞好自身鑑定工作外,還積極參加相關學科研討會、培訓班,以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據高院統計,從1997年重慶直轄以來,全市法院司法鑑定人員共參加國家級、省級司法鑑定研討會13次,共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論文21篇,應當說,我市法院已經建立了一支政治合格、業務過硬、紀律嚴明、富有朝氣活力和潛力的'司法鑑定隊伍。

  (二)司法鑑定範圍穩步拓寬,辦理了大量高水平的法醫學鑑定、文檢鑑定案件

  人民法院的法醫學鑑定,從建立之初的單純損傷、傷殘程度評定逐步擴大到醫療費用審查、醫療糾紛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1997年刑訴法修改之前)、性功能鑑定、家庭暴-力傷情鑑定、親子鑑定、醫療時限鑑定、後期醫療費用評估、外傷與疾病共同存在時的參與度判定等多個法醫學鑑定領域。上世紀90年代初,為解決訴訟中越來越多的涉及筆跡、印章印文、書寫材料、書寫時間等相關問題,人民法院又從相關高校引進了一些文檢專門人才,開始文檢鑑定工作。人民法院司法鑑定領域繼續得到拓寬。同時,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案件的數量和質量得到了進一步提高。據市高院統計,1998年-2002年五年間,全市各級法院共受理法醫學鑑定、文檢鑑定共計51000餘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等各個領域,人均每年辦案超過150件,解決了大量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為查清案件事實,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其中透過司法鑑定糾正影響較大、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不乏其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鑑定的兩個規定系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在規範法院內部司法鑑定工作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年底、2002年年初相繼出臺了《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應當說,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法院體制改革,落實《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提出的“改革、理順人民法院司法鑑定體制”目標的重要舉措,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86]34號文《關於加強人民法院法醫工作的通知》後又一個關於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的重要規範性檔案。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兩個規定,透過建立統一對外委託鑑定等制度,把司法鑑定納入法制化軌道,是保證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規範化、提高審判工作效率、保障審判人員中立、廉潔的一項重要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創新,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它對我們法院系統內部司法鑑定工作的有效理順發揮著重要作用。

  最高法院兩個《規定》根據三大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對訴訟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實施委託鑑定的職能,對人民法院開展司法鑑定及其對外委託和組織鑑定工作進行了具體規範。建立了以下一些重大的司法鑑定制度。

  第一,人民法院內部實行審鑑分立和統一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內部實行審鑑分立和統一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的制度。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是與審判庭室分立的獨立部門,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統一對外委託和組織鑑定的規定,改變了以往由審判人員直接對外委託的做法。司法鑑定機構不參與案件的審理,審判人員不參與司法鑑定委託管理,這樣在審判人員與當事人、鑑定人之間形成隔離帶,從制度上防止不良因素相互干擾。既保證審判人員集中精力辦案,又建立了為審判工作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司法鑑定服務通道,同時,透過實施鑑定監督管理和錯鑑追究制度以確保鑑定質量。

  第二、建立鑑定人名冊和當事人協商與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確定鑑定機構的制度。

  兩個《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則,提出了建立鑑定人名冊制度。人民法院建立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名冊,是為審判工作服務而先期進行的事前審查制度,一是為了保證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的質量,二是便於當事人協商和隨機指定,體現了公平公正和透明度原則。建立鑑定人名冊,實行當地法院稽核入冊資格,報上一級法院批准,並報最高法院備案,最後在《人民法院報》公告的管理辦法。這樣,當有關鑑定問題在下級法院鑑定人名冊中的鑑定機構解決不了的,可以從上級法院鑑定人名冊中選擇鑑定機構,本市解決不了的,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鑑定人名冊中選擇鑑定機構或從其它盛市、區法院建立的鑑定人名冊中選擇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進而可以達到全市鑑定資源乃至全國鑑定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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