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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廠區噪聲標準

工業企業廠區噪聲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測量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1991-01-01開始實施。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業企業廠區噪聲標準,歡迎閱讀參考!!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值:

各類廠界噪聲標準值列於下表:

等效聲級Leq(dB(A))

類別 

晝間 

夜間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本標準適用於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汙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1 總 則

1.0.1 為防止工業企業噪聲的危害,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保證安全生產與正常工作,保護環境,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工業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與技術改造工程的噪聲控制設計。

1.0.3 工業企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噪聲控制設計應與T程設計同時進行。

1.0.4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應對生產工藝、操作維修、降噪效果、技術經濟性進行綜合分析。

1.0.5 對於生產過程和裝置產生的噪聲,應首先從聲源上進行控制,以低噪聲的工藝和裝置代替高噪聲的工藝和裝置;如仍達不到要求,則應採用隔聲、消聲、吸聲、隔振以及綜合控制等噪聲控制措施。

1.0.6 對於採取相應噪聲控制措施後其噪聲級仍不能達到噪聲控制設計限值的車間及作業場所,應採取個人防護措施。

1.0.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工作場所 workplace

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並由用人單位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點。

2.0.2 脈衝噪聲 impulsive noise

具有聲壓猝增特徵的噪聲,持續時間不大於1s。

2.0.3 A聲級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計權網路測得的聲壓級。

2.0.4 C聲級 C-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C計權網路測得的聲壓級。

2.0.5 倍頻帶聲壓級 octave band sound pressure level

頻頻寬度為1倍頻程時的聲壓級,基準聲壓為

2.0.6 噪聲敏感建築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2.0.7 對噪聲敏感的企業 noise-sensitive enterprise

內部工作性質或使用狀況要求安靜的企業。

2.0.8 噪聲控制專用裝置 equipment specified for noise control

專門為控制噪聲而設計、生產或製造的裝置。

2.0.9 高噪聲裝置 high noise equipment

輻射噪聲對工作環境或生活環境嚴生明顯影響的裝置。

2.0.10 隔聲 sound insulation

利用隔聲材料和隔聲結構阻擋聲能的傳播,把聲源產生的噪聲限制在區域性範圍內,或在噪聲的環境中隔離出相對安靜的場所。

2.0.11 透射係數 transmission coefficient

在給定頻率的條件下,透過材料後透射的聲能量與入射的聲能量之比。

2.0.12 擴散聲場 diffuse sound field

能量密度均勻、在各個傳播方向作無規分佈的聲場。

2.0.13 聲橋 sound bridge

在雙層或多層隔聲結構中兩層間的剛性連線物、聲能以振動的方式透過它在兩層中傳播。

2.0.14 聲阱 sound lock

具有大量聲能吸收的小室或走廊,其用途是使室內兩邊可以相通但聲耦合很小,從而提高兩個分隔室的隔聲能力。

2.0.15 消聲器 muffler

具有吸聲襯裡或特殊形狀的氣流管道,可有效地降低氣流中的噪聲。

2.0.16 吸聲 sound absorption

聲波透過某種介質或射到某介質表面時,聲能減少或轉換為其他能量的過程。

2.0.17 隔振 vibration isolation

利用彈性支撐降低系統對外加激勵起響應的能力。在穩定狀態時,隔振用傳遞比的倒數表示。

2.0.18 插入損失 ion loss

在插入噪聲控制裝置前後,某一測點位置的聲壓級差。

3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限值

3.0.1 工業企業內各類工作場所噪聲限值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表3.0.1 各類工作場所噪聲限值

注:1.生產車間噪聲限值為每週工作5d,每天工作8h等效聲級;對於每週工作5d,每天工作時間不是8h,需計算8h等效聲級;對於每週工作日不是5d,需計算40h等效聲級;

2.室內背景噪聲級指室外傳入室內的噪聲級。

3.0.2 工業企業脈衝噪聲C聲級峰值不得超過140dB。

3.0.3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的有關規定。

4 工業企業總體設計中的噪聲控制

4.1 一般規定

4.1.1 工業企業總體設計中的噪聲控制應包括廠址選擇、總平面設計、工藝、管線設計與裝置選擇以及車間佈置中的噪聲控制。

4.1.2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應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噪聲控制部分的編寫、初步設計說明書中噪聲控制部分的編寫、施工圖設計中各種噪聲控制設施的設計以及建設專案竣工後,對於未能滿足噪聲控制設計目標要求的部分修改與補充設計。

4.2 廠址選擇

4.2.1 產生高噪聲的工業企業,其廠址選擇應符合所在區域總體城鄉規劃和工業佈局的要求,且不宜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選擇廠址。

4.2.2 產生高噪聲的工業企業的廠址,應位於城鎮居民集中區的當地常年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對噪聲敏感的工業企業的廠址,應位於周圍主要噪聲源的當地常年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4.2.3 對噪聲敏感的企業,廠址不宜選擇在高噪聲環境區域中,並應遠離交通幹線、飛機場及主要航線。

4.2.4 工業企業的廠址選擇,應利用天然緩衝地域。

4.3 總平面設計

4.3.1 工業企業的總平面佈置,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結合功能分割槽與工藝分割槽,應將生活區、行政辦公區與生產區分開佈置,高噪聲廠房與低噪聲廠房分開佈置。工業企業內的主要噪聲源宜相對集中,並宜遠離廠內外要求安靜的區域。

2 主要噪聲源及生產車間周圍,宜佈置對噪聲不敏感的、高大的、朝向有利於隔聲的建築物、構築物。在高噪聲區與低噪聲區之間,宜佈置倉庫、料場等。

3 對於室內要求安靜的建築物,其朝向佈置與高度應有利於隔聲。

4.3.2 工業企業的立面佈置,應利用地形、地物隔擋噪聲;主要噪聲源宜低位佈置,對噪聲敏感的`建築宜佈置在自然屏障的聲影區中。

4.3.3 工業企業廠區內交通運輸設計,在滿足各種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廠區內主要交通運輸線路不宜穿過噪聲敏感區;

2 在廠區內交通運輸線路兩側佈置生活、行政設施等建築物,應與其保持適當距離;

3 在噪聲敏感區佈置道路,宜採用盡端式佈置。

4.3.4 當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中採用本規範第4.3.1~4.3.3條措施後,仍不能達到噪聲設計標準時,應採取噪聲控制措施或在各廠房、建築物之間設定必要的防護距離。

4.4 工藝、管線設計與裝置選型

4.4.1 工業企業的工藝設計,在滿足生產要求的前提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減少衝擊性工藝;

2 塊狀物料輸送應降低落差;

3 應採用減少向空中排放高壓氣體的工藝;

4 採用操作機械化和執行自動化的裝置工藝,宜遠距離監視操作。

4.4.2 工業企業的管線設計,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降低管道內的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變,管道連線宜採用順流走向;

2 管線上閥門宜選用低噪聲產品;

3 管道與振動強烈的裝置連線,應採用柔性連線;

4 振動強烈的管道的支撐,不宜採用剛性連線;

5 輻射強噪聲的管道,宜佈置在地下或採取隔聲、消聲處理措施。

4.4.3 工業企業設計中的裝置選型,宜選用噪聲較低、振動較小的裝置。主要噪聲源裝置的選擇,應收集和比較同類型裝置的噪聲指標後綜合確定。

4.4.4 工業企業設計中的裝置選型應包括噪聲控制專用裝置。

4.5 車間佈置

4.5.1 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聲裝置宜相對集中,並宜佈置在車間的一隅。當對車間環境仍有明顯影響時,則應採取隔聲等控制措施。

4.5.2 振動強烈的裝置不宜設定在樓板或平臺上。

4.5.3 裝置佈置時,應預留配套的噪聲控制專用裝置的安裝和維修所需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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