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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2017年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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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享受優惠必備條件

(1)是透過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2)是向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

(3)是在日常經營中持續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相關條件。

特別注意:

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不一定能夠享受優惠。

企業優惠備案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76號)。

1、---認定(複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複審)批准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取得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後,可持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影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2、---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要求,目前總局對優惠備案程式進行了簡化。

備案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2.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3、---留存備查資料(事前備案改為事後管理):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年度研發費專賬管理資料;

(4)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及佔銷售收入比例,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

(6)研發人員花名冊;

(7)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提醒注意事項

★國務院、財政部未出臺正式檔案之前,一切高新指標的要求和口徑均按照原來的規定執行。

★希望企業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享受優惠的同時減少企業自身風險。

延伸閱讀: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及稅收優惠政策解答

一、修訂認定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8年,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釋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及工作指引。檔案實施8年來,總體執行平穩、效果良好,但隨著形勢發展也顯露出一些問題。

一是技術領域範圍滯後,一些新興產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在技術領域中體現不足。二是認定條件已不適應發展新要求,對中小企業支援力度不夠.三是認定程式有待最佳化,後續監管也需要進一步加強。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落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各項舉措,用稅收減法換“雙創”新動能加法,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增強持續增長動力,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修訂完善了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經國務院批准後印發。

二、對認定辦法主要作了哪些修訂?

答: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

一是調整“研發費用佔銷售收入比例”指標。為使更多中小企業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優惠,將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研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由6%調整為5%,此舉將使規模較小、研發投入相對較少的中小企業獲益。

二是調整“科技人員佔比”指標。考慮到目前企業研發形式日益多樣,產學研合作逐步深入,研發外包、開放式眾包等漸成趨勢,企業越來越依靠外部力量開展研發活動,為更加適應企業研發創新的發展需求,將原“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條件,調整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三是調整認定條件中對智慧財產權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內”獲得智慧財產權的限制,同時取消原有“5年以上獨佔許可”獲得智慧財產權的方式。既鼓勵了企業自主研發,也有助於避免智慧財產權濫用,企業仍可透過技術轉讓等方式獲得智慧財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有利於更好地落實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四是縮短公示時間。認定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的時間由原15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是增加異地搬遷內容。為促進區域產業轉移和協調發展,增加對異地搬遷企業資質互認的相關內容,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

三、修訂後的《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有哪些變化?

答:作為認定辦法的附件,《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亦作了相應修訂,與原技術領域相比,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擴充服務業支撐技術。如新增“檢驗檢測認證技術”“現代體育服務支撐技術”“智慧城市服務支撐技術”等行業特徵明顯的內容,並對“研發與設計服務”“資訊科技服務”“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技術領域進行了補充。

二是增加相關領域新技術,淘汰落後技術。如新增“增材製造技術”“石墨烯製備與應用技術”“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關鍵技術”“新能源汽車試驗測試及基礎設施技術”等先進技術,並排除了落後的產業技術與產品內容。

三是增強內容的規範性和技術特點。突出領域的關鍵技術要求,儘可能去除產業類、產品化描述,加強領域間的協調,避免重複和遺漏,表述上更加準確、精煉、規範、專業。

四、什麼樣的企業能夠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透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五、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如何享受稅收優惠?

答:自認定當年起,企業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影印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等有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享受稅收優惠。

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透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度彙算清繳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六、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要如何辦理手續?

答: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在自行判斷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前提下,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環節即可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即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等備案資料,並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企業對報送的備案資料、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應當不遲於年度彙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具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檔案規定執行。

七、企業如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答: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八、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如何處理?

答:根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複核。複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定機構通知後,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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