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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關於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知,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那麼,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下面是PINCAI小編為大家蒐集提供到的關於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關於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我國著作權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法: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3、法定賠償。

司法實踐中還有一些具體的做法,這些賠償方式我們可以選擇適用,按照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進行計算。下面分別介紹三種賠償計算方式的運用計算和司法實踐中的主要做法。

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1)侵權使權利人利潤減少的數額;

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權利人複製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複製品每件利潤之積;

5)侵權複製品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複製品利潤之積;

6)因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8)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訴訟而導致的費用也應列入賠償範圍。提起訴訟可能發生許多費用,包括:聘請律師的費用,調查取證費和制止侵權所支付差旅費,為查閱收集證據材料支付的費用,對是否構成侵權的鑑定費用等。對被侵權人因訴訟而支出的調查費、律師費等費用,應列入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範圍,以使當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補償。這些費用都是被侵權人因為制止侵權而實際必須支出的費用,應該都是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透過《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產品銷售利潤2)營業利潤3)淨利潤。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被告營業利潤作為賠償數額。例如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發行,總共發行五千冊,那麼侵權賠償額是書的單價乘發行數量5000冊減去合理的費用印刷、發行及給發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權所得了。

3、法定賠償

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透過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2款規定:“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以上的規定就是法定賠償,在難以查明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害或者侵權人的侵權獲益時,由法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性質、侵權情節等因素,在法定的賠償幅度內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的一種賠償方法。按照《著作權法》四十八條的規定。法定賠償的前提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是由法院來決定,一般由審判的法院根據侵權情節、侵權所造成的影響等各方面來判決。數額最高是50萬元,沒有最低限。

4、精神損害損失

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超出此範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如:

1)未經原告許可,嚴重違背其意願發表其作品,並給原告的信譽、社會評價帶來負面影響的

2)抄襲原告作品數量大、影響廣,並使被告因此獲得較大名譽的

3)嚴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經許可,將原告主要參加創作的合作作品以個人名義發表,並使被告獲得較大名譽的

5)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嚴重歪曲表演形象,給原告的社會形象帶來負面影響的

7)製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響較大的

8)其他應當支付權利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情形。

對著作權精神損害應當根據損害的情況首先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方式。僅對情節嚴重,使用非財產責任形式明顯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時,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影響範圍、侵權獲利情況、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低於2000元,不高於5萬元。。

5、司法實踐中的其他計算方法

除上述規定以外,各地法院在審判著作權侵權案件實踐中還創造積累了其他一些賠償的計算方法。

1)以合理的轉讓費、使用費、許可費等收益報酬作為賠償標準

著作權的使用費、轉讓費等一般有關主管部門都有一定的標準,或者當事人之間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標準,以及同行業、同等水平的其他單位的使用費標準。這些標準一般是客觀的,不會受到當事人之間糾紛因素的影響。如著作權的稿酬、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費等。德國的法官在處理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時最常用的辦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權利的使用費作為賠償金進行賠償,他們認為這是最簡潔、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賠償方法。

2)依稿酬標準進行賠償

實踐中,法院計算被侵權的字數,再根據稿酬標準的二至五倍進行賠償。按照有關部門頒佈的稿酬標準,一千字最高為100元人民幣,按二到五倍計算,賠償也是非常有限的,最高賠償只有每千字500元。目前在文化界,有的報紙、刊物邀請著名作家做專欄,稿酬已經千字超過千元,有的作家出一部暢銷書,稿酬高達幾百萬元。如果按依稿酬標準進行賠償,顯然不能不足賠償。同時,對侵權行為按稿酬標準進行賠償,實際上是將非法行為合法化,不利於正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依版稅率標準進行賠償

實踐中依此標準進和處理的並不多,但有參考此標準進行處理的情況。如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的美國沃樂特迪斯尼公司訴北京出版社、新華書店總店北京發行所侵犯著作權案。法院在審理時考慮了版稅率的因素,認為用其他方法無法確定賠償額時,法院可以版稅率為基礎,再根據情況乘以雙倍或數倍,以此數額作為賠償額。以版稅率與總碼洋單價乘以印刷冊數之積作為賠償額,參考的不同情況版稅率一般為 6%-15%掌握。

4)依法官意志進行確定

這在實踐中是一種主要的操作方法。其最大的弊端在於,一是執法的不統一性。由於審理案件的人員不同,或受主審人員價值取向等因素的影響,往往相類似的案件,在同一地區作出不同賠償的判決,有時甚至出現嚴重侵權的賠償額低於輕度侵權的賠償額。二是表現為賠償有時達不到當事人實際受損害的程度,使當事人難以服判。為克服以上弊端,有的法院提出了計算賠償的五項原則,即一看侵權手段的惡劣程度二看被侵權人實際受損害的程度三看侵權人的非法獲利情況四看被侵權人的社會知名度五看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這種計算原則如同“精神損害” 賠償的原則一樣,很難掌握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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