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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器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器2017

又到了要拿年終獎的時候,每當想到這個就覺得有些小興奮呢!可是你知道年終獎在交個稅的節上存在何種玄機嗎?有沒有什麼手段能夠讓我們儘量少繳稅,多拿錢?下面pincai小編收集整理的資料。歡迎閱讀參考!!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年終獎拿到手大家樂開懷,不過年終獎也會要像發工資一樣。 要交稅費的哦。很多人不知道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接下來會計網小編就為大家分享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僅供參考。

國稅發[2005]9號檔案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以及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個稅繳稅方法。

(1)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一個人的年終獎金為24000元,當月工資為51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數2000對應的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為:24000×10%-105=229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5100-3500)×10%-105=55(元),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295 55=2350(元)。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如:一個人的年終獎金為12000元,當月工資為3000元,則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數958.33對應的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為:11500 ×3%=34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由於低於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對職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12個月),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只允許使用一次。

終獎計稅方法

(一)取得年終獎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的

1、用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3500元的差額”後的餘額(旨在讓納稅人享受到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薪所得個稅稅率表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應納稅額=(當月取得的獎金-當月工資與3500元的差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某人12月工資3400元,取得年終獎24100元,則:(1)由[24100-(3500-3400)]÷12=2000元,確定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2)應納稅額=[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二)取得年終獎當月工資高於或等於3500元的

1、用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應納稅額=當月取得的獎金×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小王12月工資3,500元,取得年終獎18,000元,則:(1)由18000÷12=1500元,確定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2)應納稅額=18000×3%=540元,稅後所得為17,460元。

近期媒體議論較多的年終獎多拿少得問題確實存在。接上例,假如小王取得年終獎18,001元,則:(1)由18001÷12=1500.1元確定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2)應納稅額=18001×10%-105=1695.1元,稅後所得為16,305.9元,比發18,000元的獎金實際少收入1,154.1元(17460-16305.9)。即年終獎數額超過某個臨界點(18,000元)時,對應的稅率提高一檔(如從3%提高到10%),隨之納稅額相應地大幅增加。

不過,這種情況在獎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數額(或稱“平衡點”)時又會消失,重新回到獎金增加的幅度大於納稅額提高的幅度的狀態,即多發獎金稅後也能多得。比如,如果年終獎發放19,283.33元,相比18,000元,多發1,283.33元,增加稅額1,283.33元,兩者持平,一旦年終獎發放大於19,283.33元,則可呈現多發多得的情形,隨後則又出現了一個新的迴圈。

其實,上述現象以前也存在,因為年終獎還是老演算法,只是由於費用扣除額和稅率的調整,18000元成為新的最初臨界點,19283.33元則是新的最初平衡點。產生問題的根源,一方面是由於稅法對個人取得年終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特殊規定,即納稅人取得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同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另一方面由於個人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而計算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實際上相當於年終獎只有1/12適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其他部分都適用全額累進稅率,而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稅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稅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稅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

目前,社會上對這個問題的改革呼聲很大,有的要求將年終獎分攤到12個月,有的要求重新計算速算扣除數。筆者認為,一項稅收制度改革牽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格外慎重。在國稅總局的新政策未出臺前,納稅人做好納稅籌劃工作才是最現實的。

終獎的納稅籌劃

注意避開“禁區”。由於個人所得稅稅率有七檔,因此每個臨界點與平衡點之間形成了6個“禁區”,分別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額,適當注意避開上述“禁區”,就能有效地避開“多發少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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