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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

2016年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

蘇州市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崑山市、吳江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與省一類地區同步上調140元,由原1680元/月調整為18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省一類地區標準,由原14.5元/小時調整為15.5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

一是加班加點的工資;二是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是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昨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釋出訊息,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蘇州市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崑山市、吳江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與省一類地區同步上調140元,由原1680元/月調整為18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省一類地區標準,由原14.5元/小時調整為15.5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近年來,我市透過實行最低工資標準制度,構築起保障和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的底線。

市人社部門提醒,企業應在最低工資標準釋出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須注意的是,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一是加班加點的工資;二是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是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要注意,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應按照小時計酬,並不得低於我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各級人社部門將結合歲末年初的工資支付專項檢查活動,加強勞動監察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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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蘇州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社保與公積金嗎?聘才網小編介紹,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蘇州市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崑山市、吳江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與省一類地區同步上調140元,由原1680元/月調整為18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省一類地區標準,由原14.5元/小時調整為15.5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近年來,我市透過實行最低工資標準制度,構築起保障和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的.底線。

市人社部門提醒,企業應在最低工資標準釋出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須注意的是,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一是加班加點的工資;二是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是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要注意,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應按照小時計酬,並不得低於我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各級人社部門將結合歲末年初的工資支付專項檢查活動,加強勞動監察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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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蘇州五險一金繳費基數

1、2015年度蘇州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關係到每個人新年度如何繳費的重要引數。

4月1日起,蘇州市區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開始上調,蘇州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上限為200856元(16738元/月);繳費基數下限為32364元(2697元/月)。除了企業職工外,2015年度我市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統一為2300元,其他險種的月繳費基數仍按原規定執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最低為2300元,可設若干個檔次,最高不超過16738元。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為1700元;市區“協保”人員每月“劃賬”基數,以及單位招用“協保”人員後申請返回養老、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的基數,均按照2015年度企業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下限執行。參加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上限為302139元(25178元/月),繳費基數下限為60428元(5036元/月)。參加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2015年度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93579元(7798元/月)。

2、2015年度蘇州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本次調整範圍為我市已建繳住房公積金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下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另行發文。

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具體口徑按《關於調整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計提住房公積金工資總額基數的通知》(蘇財建字〔2012〕81號)執行。

各地繳存基數不得低於當地人社部門公佈的最低社保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蘇州市2014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17700元,職工本人繳存的月工資基數超過最高限額的按最高限額計算,不到最高限額的按實計算。

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各8%~12%。未達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繼續調整。

新職工住房補貼的月工資基數同口徑同時調整。

本次調整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於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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