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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錦州市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日前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錦州市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將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與企業退休人員同步實施,增加的部分將於9月底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此次調整,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特點,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傾斜照顧。

退休時間不同養老金增加標準不同

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範圍內的新中國成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都在此次調整的範圍內。調整標準如下:在定額調整中,企業退休人員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的新中國成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定額調整標準為: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的新中國成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掛鉤調整標準是這樣的

企業的掛鉤調整標準為: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掛鉤調整標準為: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符合傾斜政策的可再多得些養老金

此外,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符合“傾斜政策”條件的人員,還可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企業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含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週歲以上(含80週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範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後,統籌專案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專案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專案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機關事業單位,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含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週歲以上(含80週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錦州市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及遼寧省規定的政策執行並結合錦州市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因素而進行。此次為首次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同步調整。

企業退休人員的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 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 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含70 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週歲以上(含80週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範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後,統籌專案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專案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專案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掛鉤調整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2015 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含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週歲以上(含80週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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