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職場> 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帶薪年假怎麼計算?以下是聘才網小編整理的文章,歡迎閱讀!  

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帶薪休假是勞動者的權利,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當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時候,未休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法官將為你解答。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即職工累計工作滿一年以後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但不是所有職工工作滿一年後都可以有帶薪年休假,也有例外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那麼,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應如何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這裡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度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法官提醒勞動者注意:  

1.儲存累計工作年限的證據,因帶薪年休假工資是以累計工齡計算,有些勞動者在多個單位工作過,特別要注意保管好工作憑證,例如勞動手冊、社保繳費記錄等;  

2.儲存未休年休假的證據,例如單位發放的年休假單;  

3.及時主張權利,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延伸閱讀:  

一、怎麼計算帶薪年假的天數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二、怎麼處理年休假工資糾紛  

首先,明確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時效。  

帶薪年休假工資並不是真正意義上與勞動者提供的正常勞動相掛鉤的工資報酬,實際上是一種由於單位原因致使勞動者未享受法定福利假日,而由單位支付勞動者的一種福利性補償。因此,年休假工資的爭議不屬於勞動報酬爭議而屬於福利待遇爭議,其仲裁時效應為1年。勞動者要求年休假工資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具備享受年休假資格卻沒有享受之日(從應享受的年休假最後1天)起1年內申請仲裁。  

其次,準確計算帶薪年休假天數。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或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就應享受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但是在一個公曆年度內,勞動者到新單位工作,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計算。例如,張某累計工作時間為8年,2012年3月15日到甲公司工作,其在2012年應享受的年休假為(291÷365)×5=3.99天,不足1天的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  

第三,計算好未休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  


【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