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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

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示創業板市場風險,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投資,促進創業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應當熟悉創業板市場相關規定及規則,瞭解創業板市場風險特性,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並按照規定辦理參與創業板市場相關手續。第三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制訂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瞭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及其他相關資訊,充分提示投資者審慎評估其參與創業板市場的適當性。

第五條 投資者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時,證券公司應當區分投資者的不同情況,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市場風險,並在營業場所現場與投資者書面簽訂《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另行制訂。

第六條 投資者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開展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如實提供所需資訊,不得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規避有關要求。投資者不配合或提供虛假資訊的,證券公司可以拒絕為其提供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服務。

第七條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登記結算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為證券公司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查詢服務。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創業板市場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投資者教育計劃、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確投資者教育的內容、形式和經費預算。

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業務流程中落實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各項規定,持續做好投資者教育和風險揭示工作。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指定經理層高階管理人員和專門部門,組織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工作,並強化內部責任追究機制。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完善客戶糾紛處理機制,明確承擔此項職責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處理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所產生的'投訴等事項,及時化解相關的矛盾糾紛。

第十二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按照會員管理的要求,對證券公司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情況進行自律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採取自律措施,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通報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及投資者教育方面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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