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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解讀

新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解讀

為認真貫徹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關於深化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統一鑑定程式標準的精神,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提高司法鑑定公信力,近日,司法部發布了修訂後的《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司法部令第132號),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瞭解,修訂後的通則共六章50條,新增10條,與原通則相比,一是進一步優化了司法鑑定程式。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迴避的具體情形,嚴格鑑定人到現場提取檢材的程式要求,完善了鑑定標準、重新鑑定、終止鑑定的規定,保證了司法鑑定活動規範有序開展。二是進一步健全了司法鑑定防錯糾錯機制。明確補充鑑定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提高了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資質條件,規定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階技術職稱;完善專家參加諮詢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強化鑑定機構對鑑定人的內部監督,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司法鑑定文書規範。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並對司法鑑定委託書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強調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統一的文字格式製作司法鑑定意見書;增加對有瑕疵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的.條件和補正措施。四是進一步規範了鑑定機構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或其委託的人,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從制度上保障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鑑定活動不受干擾,保障鑑定活動合法、公正。五是對鑑定人出庭作證作了規範。新增加“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一章作為第五章,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必須遵守訴訟程式和法庭規則,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支援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等。

新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解讀

6月3日,東安縣司法局組織收看由省司法廳舉辦的新《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簡稱《通則》)影片培訓會。司法鑑定管理人員、龍溪司法鑑定所負責人、司法鑑定人以及內勤人員在縣司法局分會場參加培訓。

培訓會由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研究員陳憶九教授主講,他帶領參會人員逐條學習新《通則》全文,對新舊《通則》修改部分做了解讀。並重點介紹進行修改的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最佳化司法鑑定程式;二是進一步健全司法鑑定防錯糾錯機制;三是進一步完善司法鑑定文書規範;四是進一步規範鑑定機構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五是對鑑定人出庭作證作了規範。整個講解精彩生動、通俗易懂,期間列舉了大量案例,加深了參會人員對新《通則》的理解。新修訂的《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共六章50條,新增10條,自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參會人員紛紛表示,新《通則》的出臺真是一場及時雨,它進一步明確了司法鑑定程式標準,對執業活動進行了有效規範。接下來,該局將把新《通則》的學習培訓作為司法鑑定人繼續教育的重點內容,組織司法鑑定人員細學條文,學深學透,用新《通則》指導工作,不斷提高司法鑑定質量,提升司法鑑定社會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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