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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十級工傷鑑定標準

2016年手指十級工傷鑑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中的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注: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徵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注:2為平方)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50 cm2(注: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注:2為平方);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8 ;

16.雙眼矯正視力≤0. 8;

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脫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症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後;

39.乳腺修補術後

40.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減壓性骨壞死I期;

45.一度牙酸蝕病;

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

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十級傷殘賠償金=本人工資*7個月(工資為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償金=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各省有各自的標準)個月;

3.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各省有各自的`標準)個月;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鑑定標準是什麼

十級傷殘鑑定標準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傷殘達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應認定為十級傷殘,享受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注: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注: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注: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注: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8 ;

17)雙眼矯正視力≤0. 8 ;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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