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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有哪些免責條款

《擔保法》有哪些免責條款

《擔保法》中可以免責的條款是哪一條?聘才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擔保法》中可以免責的條款是第三十條。條款的內容是:

《擔保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的規定。本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條所規定的兩種情形中,保證合同都無效,但是保證人沒有過錯,從而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這裡的串通,就是互相勾結,共同作弊,為牟取私利而實施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例如,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不以履行合同為目的`,債務人也明明不能履行債務,而相互串通,騙取第三人的信任,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到債務履行期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然後雙方分取該不法利益。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這裡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編造假情況,用以欺騙對方,使對方信以為真,違反真實意思,實施不利於自己的民事行為。所謂脅迫,指威脅強迫,就是故意向對方以某種將要遭受的危害進行威脅,使其產生恐懼心理,從而被迫接受條件,實施民事行為。這裡,危害是違法的,能夠實現的,同時可以是肉體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財產上的。不僅如此,有的還利用暴力或者職權,強迫對方違反真實意思,而實施不利於己的民事行為。除了欺詐、脅迫的手段外,債權人採取的其他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保證的違法行為,也可以產生同樣的法律效果。比如乘人之危的行為,即利用別人的危難,違反社會公德,趁火打劫,提出損害對方利益的苛刻條件,迫使對方接受。上述債權人的這些行為,都是違反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自願和尊重社會公德原則的違法行為。其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所訂立的保證合同。如果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那麼,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意思表示就是不真實的,這種保證合同也就當然無效。但保證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原因是主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串通,以及債權人的欺詐、脅迫等手段,而非保證人的過錯。因此,保證人對於這種無效的保證合同,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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