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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規定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規定

為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徵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對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通知》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在計徵時,應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還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通知》明確,在一個納稅年度裡,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算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同時,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據瞭解,此前,按照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對境內個人取得的獎金或年終加薪,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不扣除最低免稅額,全額作為所得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有關專家表示,年終一次性獎金作為全年勞動成果的獎勵回報,新辦法將其先除以12個月後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以全額計徵個人所得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率,減輕了相關稅負,也進一步體現了公平原則。

年終獎先除12確定稅率

從有關方面獲悉,國家稅務總局本月26日頒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按照新辦法,從今年開始,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全額,將先除以12,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再以這個稅率計算納稅,此舉將大大降低全國納稅人的年終獎稅負,年終獎“落袋”將更加實在。

據悉,此前的做法是,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分紅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而新的“通知”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僱員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仍作為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先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舉個例子,張先生年終獎12000元,按以前做法,其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025元=(12000×20%-175),但按照新辦法,張先生只需交納1175元=(12000×10%-25),兩者相差850元,這是因為以12000元計算的適用稅率和以單月1000元計算的適用稅率不同。

半年獎、季度獎要多交稅

但按照新《通知》,今後市民取得的半年獎、季度獎,則要比現在“多交稅”了。

《通知》明確,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此前的做法是,除年終加薪以外,數月獎金或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以全額確定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兩者的區別在於,今年起,納稅人取得半年獎、季度獎,不是單獨全額計稅,還要加上當月工資收入,這就有可能提高稅率檔次,稅負自然也就增加。

例如張先生7月工資4000元,半年獎6000元,按現在的做法,其交納個人所得稅1180元=[(4000-800)×15%-125+(6000×20%-375)],而按新規定,張先生則要交1625元=[(6000+4000)×20%-375],兩者相差445元。

部分城市已採用新演算法

按照新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只能採用一次。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薪和績效工資也按此法施行。

按照新辦法,從節稅的角度考慮,企業發放獎金以年終一次性的形式發放,將比分開按季度獎、半年獎的形式“合算”。以張先生月收入4000元,年終獎12000元為例,如果年終獎分成每季度2000元,年終4000元計算,二者交個稅相差1180元。

據記者今早了解,此次年終獎的計稅方法針對全國範圍,但有部分大城市已按照新辦法實行年終獎分攤計算稅率,因此,對這部分納稅人的年終獎稅款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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