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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養老金上調

2016上海市養老金上調

2016上海市養老金上調

關於2016年上海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保障本市城鎮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研究,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為基數,增加3%(增加額尾數不足一角的,見分進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60週歲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週歲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當年內女年滿60週歲(1953年出生),男年滿65週歲(1948年出生),以及年滿70週歲(1943年出生)、75週歲(1938年出生)、80週歲(1933年出生)的人員,可按照2012年年滿60週歲(男年滿65週歲)、70週歲、75週歲、80週歲人員已享受的標準(本通知實施前的標準)先進檔,再增加。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60週歲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週歲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後,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後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超過1500元。

三、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持有中國海員工會核准頒發起義船員證書的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按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後,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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