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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徵收起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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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六條規定:“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後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後一個納稅期。”根據《江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國稅發〔2006〕284號)規定五、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連續3個月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20%,應當提請主管國稅機關重新核定定額。主管國稅機關應當根據《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式重新核定定額。”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第二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並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覆。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複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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