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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不得設定員工集體宿舍。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已經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於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後,可以繼續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廠房、庫房、集體宿舍“三合一”建築的消防安全規定。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共分兩款:第一款是嚴禁在車間或倉庫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規定;第二款是對現有的“三合—”建築如何處理的規定。

1991年以來,廣東、福建等省發生多起由於將車間、倉庫、宿舍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發生火災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如1991年5月,廣東東莞興業製衣廠火災造成72人死亡,47人受傷。1993年11月,深圳致麗工藝玩具廠火災,燒死87人,燒傷51人。同年12月福建福州高福紡織有限公司發生火災,燒死61人,傷7人。1996年1月,廣東深圳勝利聖誕飾品有限公司火災,造成20人死亡,109人受傷。1997年,福建晉江裕華鞋廠發生火災,燒死32人,燒傷4人。群死群傷惡性事故之所以屢屢發生在“三合一”建築中,一方面是由於這些企業對員工人身安全不重視,缺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造成嚴重的火災隱患;另一方面是由於過去對此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本法從保障人身安全出發,,增加此項規定,嚴格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本條第一款規定是嚴禁新的“三合一”建築的.出現。要實施本條規定,公安、勞動、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必須密切配合,在有關發照、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把企業員工集體宿舍的設定情況作為審批的一項主要內容,嚴格把關。本條第二款對已經在車間、倉庫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分別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限期解決。解決的方法是將員工集體宿舍搬出,或者改變車間、倉庫的使用性質。二是對前一種解決辦法確有困難的,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如在員工集體宿舍與車間、倉庫之間增設防火隔牆;保證符合規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嚴格用火用電管理;控制宿舍的居住人數;增加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等保障人員生命安全的措施。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後,還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批准,方可以繼續使用。對於既不能根本解決,也不能採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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