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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新修訂:“猶豫期”有望納入《保險法》

保險法新修訂:“猶豫期”有望納入《保險法》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昨日公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即日起至11月14日公開徵求民意。其中規定,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擬設不得少於二十日的“猶豫期”。

徵求意見稿完善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措施,明確建立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規定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20日。

意見稿加強個人資訊保護,禁止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資訊的規定。同時完善了保險客戶資訊完整性的規定,規定保險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聯絡方式。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不得對保險產品作引人誤解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宣傳或者說明,否則保險公司將被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理賠難的`現象,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公司也將面臨最高100萬元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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