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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保險法:保險法擬設“反悔權”

2015新修訂保險法:保險法擬設“反悔權”

14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民意,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設不得少於二十日的`“反悔權”。

國務院法制辦《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說明指出,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修改。

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複雜,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意見稿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完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措施。明確引入保險消費者概念,進一步突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導向,為保險消費者保護工作和制度建設提供法律基礎。

意見稿新增規定,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意見稿還加強個人資訊保護。增加禁止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資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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