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亮點

2015廣告法亮點

2015最新廣告法的十大亮點有哪些?最新廣告法於今年9月1日施行,其修改的十大亮點分別是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準則;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嚴控菸草廣告發布;新增關於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新增關於網際網路廣告的規定;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增加公益廣告,擴大廣告法調整範圍;明確工商機關等有關部門的職權和提高法律責任的震懾力這十個方面。

一、新廣告法的十大亮點

(一)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準則

修訂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藥品、醫療、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準則。

(二)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

新《廣告法》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解決我國廣告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著重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虛假違法廣告治理問題,明確規定廣告內容虛假及內容引人誤解均屬於虛假廣告,同時列明構成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的懲治力度。

(三)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

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虛假廣告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服務代言。

(四)嚴控菸草廣告發布

禁止菸草廣告有利於遏制菸草消費,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我國履行《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需要,此次修法進一步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同時明確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廣告變相釋出菸草廣告。

(五)新增關於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

新《廣告法》中新增規定,如不得利用十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等釋出或者變相釋出廣告;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六)新增關於網際網路廣告的規定

為了規範網際網路廣告的釋出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新法明確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也必須遵守廣告法的各項規定。針對廣告擾民問題,新法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傳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傳送廣告。彈出廣告應當確保一鍵關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利用其平臺釋出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七)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

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是廣告發布的重要渠道,新法對其廣告發布活動進一步加強了管理,如新增規定電臺、電視臺釋出廣告應當遵守有關時長、方式的.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醫藥類廣告。廣播、電視、報刊釋出違法廣告的,該媒體的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處分。

(八)增加公益廣告,擴大廣告法調整範圍

原《廣告法》僅規範商業廣告沒有涉及公益廣告。但在現階段,與商業廣告相比,我國公益廣告的管理、激勵措施不健全、公益廣告的選題質量、製作水平不高,廣告主與廣告媒體釋出公益廣告的意識有待提升,這些突出問題制約了公益廣告的進一步發展。為此,新《廣告法》增加規定國家鼓勵、支援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釋出公益廣告。

(九)明確工商機關等有關部門的職權

明確和強化工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廣告市場監管的職責職權,明確以工商機關為主、各部門分工配合的管理體制,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十)提高法律責任的震懾力

按照過罰相當原則,新法區分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具體情節,對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如釋出虛假廣告、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設定了較重的法律責任。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加大打擊力度。包括:增加了資格罰,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增加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的處罰;增加了信用懲戒,規定有關違法行為資訊要記入信用檔案。

新廣告法相對於舊廣告法更大力度維護消費者權益

(一)加大對虛假廣告的打擊力度

這次修法,總結了實踐經驗,以定義加列舉的形式對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進行了界定,同時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加大懲處力度。

(二)更針對性地解決群眾焦點問題

針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作出規範。針對保健食品廣告中的突出問題,增加關於保健食品準則的規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針對實踐中廣播電臺、電視臺等變相釋出廣告的問題,明確要求大眾傳播媒介釋出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資訊相區別,並加重了變相釋出廣告的法律責任;針對當前突出的問題,增加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藥品、醫療器械、醫療、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針對實踐中垃圾資訊氾濫的情形,增加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傳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傳送廣告,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加強社會機制

強化公眾參與,加強社會監督。發揮社會公眾在查處違法廣告中的作用,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同時,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釋出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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