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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實驗細則

北京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實驗細則

北京市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實驗細則

為確保本市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遂實驗,按照《北京市人民當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的關照》(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擬定本實驗細則。

一、治理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一)參保人(包羅新參保、續繳保費職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貿易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定《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包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摺時簽定一次。

(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日—10日治理參保手續,新參保職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地址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宜所(村委會)填寫《參保職員資訊表》,治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職員持專用存摺到戶口地址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宜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

(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職員身份證明覆印件、《參保職員資訊表》及續保職員《繳費確認表》交至州里社會保障事宜所。街道、州里社會保障事宜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職員資訊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預繳費資訊體系。

(四)區縣包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彙總的電子預繳費資料交至銀行扣款。並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樂成資訊匯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資訊體系,將電子扣款失敗資訊匯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預繳費資訊體系。

(五)社保所按照電子扣款失敗資訊關照參保人舉辦查對,實時修改錯誤資訊。按照電子扣款樂成資訊為繳費樂成職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單據》,並於次年的3月尾前為繳費職員列印《繳費對賬單》。

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尺度

(一)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費實施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刻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昔時到達領取年數的參保職員,在繳費時刻內繳納昔時保險費的,從到達領取年數的次月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二)最低繳費尺度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住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職員可按照經濟遭受手段進步繳費尺度,最高繳費不得高出本市上一年度城鎮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分按照市統計部分發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住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宣佈最低繳費尺度和最高繳費尺度。

(三)參保職員到達領取年數時,不切合按月領取養老報酬前提的,必要繼承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尺度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住民人均純收入的9%。

三、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

(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團補貼、其他收入及利錢。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排程金:高出應計個人賬戶利錢以外的增值結餘,參保職員死亡無擔任人時付出喪葬費後的餘額等資金。

(三)基本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報酬時由當局補貼的財務性資金。

四、個人賬戶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在蘊蓄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按期存款利率計息,實施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蘊蓄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按期存款利率6月30日早年調解時,個人賬戶從昔時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蘊蓄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按期存款利率7月1日往後調解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按期存款利率多次調解的,憑證最後一次調解的利率計息。

五、按月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的前提

(一)參保職員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自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1、《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週歲、女已年滿40週歲的職員(不含本步伐實施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職員),每年憑證劃定的繳費尺度不中斷繳費的。

(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職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憑證上一年度最低繳費尺度,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三)參保職員到達領取年數時繳費年限不切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劃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遲繳費期內到達劃定的;延遲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切合本條第二款劃定的,憑證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尺度,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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