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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福靈:靈活就業者也應納入養老保險

褚福靈:靈活就業者也應納入養老保險

●建立基於個人繳費養老保險

●建立多檔次可選擇養老保險

●建立可攜帶可接續養老保險

●建立待遇同等一致養老保險

逐步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養老保險體系,化解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風險,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據統計,2005年全國城市從業人員為2.5億左右,其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人數為1.1億左右,剩下的1.4億左右就是包括個體工商戶、季節工、小時工在內的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05年釋出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明確要求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養老保險體系。但由於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按照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有關情況設計的,不能適應就業形式多樣化、人員流動化和單位淡薄化等新情況的要求,需要打破原有制度框架,建立起適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的養老保險新制度。

建立基於個人繳費的養老保險制度,方便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按照現行制度規定,需要以單位名義參加社會保險,個人是不能直接參保的。由於靈活就業人員的單位是很不確定的,很難以單位的名義參加養老保險,因此,需要打破必須以單位名義參保之限制,建立起基於個人繳費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現行制度執行,無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應按新制度執行。如果基於個人繳費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本身便覆蓋了“單位人員”和“非單位人員”,彌補了現行制度只覆蓋“單位人”的制度缺陷。

建立多檔次、可選擇的養老保險制度,切合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往往是收入偏低的群體,繳費能力不強。為了顧及靈活就業人員收入水平低的特點,應當將繳費水平分成高中低等檔次,供靈活就業者選擇。按照2005年釋出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基本精神,靈活就業人員要按照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納。以北京市為例,2005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732元,這意味著靈活就業人員2006年的月繳費金額為2732×20%=474.4元,年繳費額為5692.8元,如此高的繳費致使一些靈活就業人員難以負擔。透過將繳費分成高中低等檔次,將更能適合靈活就業人員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吸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

建立繳費可攜帶、可接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取信靈活就業人員(尤其是外地戶籍人員)參保。靈活就業人員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是由個人全額繳納的,與單位勞動者繳費情況明顯不同。單位的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費,通常單位的繳費部分作為統籌基金,個人的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一旦勞動者跨統籌地區流動時,將只轉移個人賬戶,不轉移統籌基金。對於個人全額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來說,將難以接受這種所謂的不轉移統籌基金的規定(現行辦法中,也將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分成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兩部分)。同時,靈活就業人員工作單位不穩定,可能會頻繁變動工作崗位,甚至跨統籌地區流動,可攜帶的養老保險繳費必須到其他統籌地區能夠接續,否則,他們會對養老保險制度產生質疑,甚至會牴觸參加養老保險。

建立待遇同等一致的養老保險制度,吸引靈活就業人員(尤其是農民工)參保。在靈活就業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員是農民工。根據當前各地執行情況,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待遇與城鎮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明顯不同。按照現行辦法,參加養老保險人員繳費達到一定年限(通常15年)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但是,各地並沒有明確農民工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便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往往規定,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將農民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給予數額低微的一次性生活補貼。十分顯然,這種待遇規定必然導致農民工難以得到真正的養老保障。也正是由於這種明顯不公的待遇規定,導致部分地區的農民工退保。因此,建立待遇同等的養老保險制度,是靈活就業人員(尤其是農民工)參保的動力所在。(作者為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社會保障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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