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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省內轉移分段計算(專家舉例)

養老金省內轉移分段計算(專家舉例)

“廣州的養老金比韶關高很多,回去以後,養老金該怎麼發?”省內養老金可隨參保人“流轉”的訊息釋出後,一眾打工者在讚歎後又有擔憂——最後參保地計發養老金如何操作?

記者昨日從省勞動保障廳獲知,《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出臺並於1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明確了各參保地的責任分擔方法,即按參保人在不同參保地參保時段的繳費記錄計算基礎養老金,除最後參保地以外的各參保地應承擔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費用由各參保地分別承擔,由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撥付。按照現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政策,參保人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只轉移個人賬戶基金和個人參保繳費資訊。在“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和個人賬戶資金被用於養老金髮放的條件下,一方面,轉出資金加大經濟欠發達地區確保養老金髮放的壓力;另一方面,轉入的資金量不能滿足給轉入的參保人發放養老金的需要。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造成轉入地和轉出地之間的責任和利益不對稱、不平衡,導致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難。因此,制訂新的轉移辦法可基本平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利益。

按照《辦法》的基本思路,參保人的養老待遇將“分段計算”,發放時“責任共擔”。即參保人在省內流動時,只需要按規定參保繳費,以養老保險參保憑證為載體,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實賬轉移,實現養老保險關係在省內各地的記錄和接續。參保人的基本養老金根據粵府[2006]96號文規定計發,根據其在各地參保繳費的情況,分段計算由各參保地分擔的費用,透過調劑金的繳撥過程實現責任共擔。省勞動保障廳養老方面的專家表示,這就保證了參保人待遇不改變,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時的養老保險待遇不因流動而變化,避免參保人因“趨利效應”而流向發達地區,加重發達地區的養老壓力,促進勞動力在全省範圍內的合理流動,並且能夠平衡轉出地與轉入地的.利益。

特別提示

參保人離開原參保地需“取憑”

參保人在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可在離開原參保地時或在新就業地繼續參保後,向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索取養老保險參保憑證,交由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本人養老保險關係並存檔。

據介紹,該規定不僅方便參保人的流動就業,還可以使參保人和各參保地及時掌握在粵參保的情況,方便最後參保地計發基本養老金。

專家說法

暫行辦法可防參保人鑽空子

記者昨日獲悉,雖然目前省級統籌和調劑金繳撥的辦法已出,但由於具體操作細節未出,相關工作開展仍顯滯後。目前只能確定“分段計算”和“責任共擔”是全省統籌的原則,透過調劑金來平衡發達不發達地區的養老金待遇。

專家舉例來說,如果某一參保人在廣州繳費5年後轉移至韶關,並在韶關繼續繳費,達到繳費年限後退休。他的養老金由韶關發放,但按照“分段計算”“責任共擔”原則,其前五年的繳費應享受廣州較“高”的養老待遇,高出的部分透過養老金調劑金繳撥來平衡,這樣,發放地韶關雖然撥付了高於本地標準的養老金,但地方養老基金並未“吃虧”。同理,若有參保人“趨利”,在快退休時“趕往”廣州等經濟發達地區參保,他實際享受的養老金,“廣州標準”部分是和他在廣州繳費的年限對等的,也不會得到他想要的“利”。所以,專家表示,現行轉移接續辦法可以有效規避“趨利效應”。

發放方式

曾在省內不同就業地參保者

最後參保地發放養老金

曾在省內不同就業地參保的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金按照什麼標準發放?《辦法》規定,最後參保地根據參保人在省內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之和(含視同繳費年限)與平均繳費水平,按照粵府[2006]96號文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根據參保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地方養老金儲存額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地方養老金。

省勞保廳有關人員表示,將發放養老金的地點確定在最後參保地,可以方便參保人辦理有關手續,領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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