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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繳費有調整 生育、醫療保險有新辦法

深圳社保繳費有調整 生育、醫療保險有新辦法

深圳市社保局日前釋出今年的《深圳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及繳費基數調整對照表》,從1月1日起,我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繳費有變化,單位繳養老保險費提高3個點,個人繳費不變,非戶籍員工也納入失業保險;“超齡養老費”取消;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新辦法正在修訂或制定中,目前依照現辦法執行;工傷保險繳費與原辦法相同,今年繼續執行基準費率下調20%的政策。

單位繳養老保險費提高

在養老保險繳費方面,深圳戶籍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地方補充養老”,總繳費比例從原來的19%提高至22%,其中單位繳納14%(含1%地方補充養老),個人繳費比例不變仍為8%。深圳戶籍人員繳費基數“下線”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調整為“市最低月工資標準”,深圳戶籍人員繳費基數具體為:以員工的每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但不得高於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市最低月工資標準;非深圳戶籍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參加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總繳費比例從原來的18%提高至21%,其中單位繳納13%,個人繳費比例不變仍為8%。繳費基數與原辦法相同,即: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為基數,但不得高於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市最低月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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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圳社保繳費基數-2012深圳社保繳費比例

非戶籍員工可享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繳費也有重大變化,以前失業保險參保範圍僅為深圳戶籍員工,今年起用人單位的所有職工均納入失業保險參保範圍,對深圳戶籍員工和異地務工人員等同對待。政策調整後,每名職工每月失業保險的繳費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3%,其中,用人單位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

往年,對於調入我市人員超過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起徵年齡的,應按規定繳交超齡養老保險費。調入我市人員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起徵年齡為35週歲,但對於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視具體情況將起徵年齡分別放寬至40週歲、45週歲、50週歲。今年我市取消了“超齡養老費”。

生育、醫療保險將有新辦法

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新辦法正在修訂或制定中,目前依照現辦法執行。目前具體繳費標準為:綜合醫療(含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8.5%,其中單位繳納6.5%,個人繳納2%,以員工的每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但不得高於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不得低於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住院醫療(含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0.8%,其中單位繳納0.6%,個人繳納0.2%,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勞務工醫療保險月繳費12元,其中單位繳費8元,個人繳費4元;隨遷入戶的無醫療保障人員一次性繳納18年醫保費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標準為:12%×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18年。

綜合醫療參保人參加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為0.5%,全部由單位繳納,以員工的每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但不得高於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不得低於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住院醫療參保人參加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為0.2%,全部由單位繳納,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工傷保險繳費下調兩成

工傷保險繳費與原辦法相同,即按照0.5%、1%、1.5%三個檔次繳費,費用由單位承擔,以員工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但不得低於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減輕企業負擔,今年繼續執行基準費率下調20%的政策,即對風險較小、中等風險、風險較大的3類行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從0.5%、1.0%、1.5%下調至0.4%、0.8%、1.2%。據瞭解,我市的工傷保險按行業風險分類來繳費:第一類是低風險行業,如服務業、銀行業等,調整後工傷保險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4%繳交;第二類是製造業和建築業等較高風險行業,調整後工傷保險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8%繳交;第三類是石油加工、化工原材料等高風險行業,調整後工傷保險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2%繳交。第一類低風險行業不實行浮動費率,第二類、第三類高風險行業實行浮動費率,對已經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參保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隨之同比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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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實施兩新規 非深戶也可領失業救濟金

新《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後,不管調幹、調工還是積分入戶、夫妻隨遷入戶等,都可以將市外參保年限與本市繳費年限合併。

從今天起,《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將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我市參保人將享受到更全面的養老和失業待遇。

其中,失業保險不再深戶獨享,非深戶籍也可領失業保險救濟金,因工作變動導致的醫保連續參保年限中斷的爭議也獲得解決。

市外參保與本市年限合併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單位繳費年限從此前的10%提高至13%,個人繳費比例不變。

此外,過去只能調幹和調工進入深圳的,才能夠視同社保繳費年限,與深圳年限續接。

該條例實施後,這些門檻限制全部取消,不管調幹、調工還是積分入戶、夫妻隨遷入戶等,都可以將市外參保年限與本市繳費年限合併。

此外,對於非深戶參保人來說,只要其退休待遇領取地為深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養老保險滿15年,就可以在深圳領取養老待遇。

若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我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可以申請延繳延退。

非深戶也可享失業保險

另一部在今天實施的條例是《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據悉,《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自1997年施行以來,為保障深圳市戶籍職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

按照規定,由企業繳費為深圳戶籍員工參加失業保險,失去工作並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的深圳戶籍員工可領取失業救濟金,按其連續工作年限,每滿6個月計發1個月的失業救濟金,最高不超過24個月。具有本市戶籍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醫保費,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新條例將失業保險的覆蓋範圍由原來僅限於戶籍員工擴大到外來勞務工,預計將有600萬非戶籍勞務工納入失業保險範圍。

納入失業保險之後,失業的非深戶籍勞務工也可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由失業保險金代繳醫保等相關待遇,關於因工作變動導致的醫保連續參保年限中斷爭議將獲得部分解決。屆時,非深戶勞務工再不用擔心因工作變動導致醫保停繳斷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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