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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公證風險

民間借貸公證風險

日前北京新聞頻道《北京您早》欄目播出了“防老賴業務受追捧•民間借貸忙壞公證處”的一則報道。報道中指出,近幾年來,隨著民間借貸越來越普遍,為防止民間借貸的糾紛,辦理借貸公證業務的人數劇增。而民間借貸公證業務的興起,也給不少當事人都吃了顆定心丸。

據瞭解,公證業務的主要內容是公證處為當事人提供諮詢,擬定借款合同,對合同進行公證等服務。合同中約定了還款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最重要的是一經公證,這份合同就是一份被賦予了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而作為中信公證處的長期合作機構——北京東方富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邀參與此次節目的選題策劃和拍攝錄製。對於借貸公證業務,東方富通權證部門相關人士從專業角度予以介紹:借貸公證不僅有證明的作用,還被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和債權文書,也就是說一旦借款人不還款成了老賴,出借人拿著公證處出示的強制執行申請文書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執程式,這就省去了很多請律師打官司的麻煩和成本。

公證業務的推出使得民間借貸的風險得以控制,但同時也有人質疑,如果借款方的公證抵押物為借方的唯一住房,那麼唯一住房是否有被強制執行拍賣的可能呢?對於這個問題,深入研究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實際參與操作借貸公證抵押業務的東方富通權證部相關人士做如下解讀:高院在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確實規定“唯一住房不得拍賣”。這也是唯一住房不能查封、拍賣一說的由來。然而實施不到一年, 2005年11月14日透過、12月21日起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只要已經依法設立了抵押的住房,如果不能還債,都可以查封、拍賣。如果是債務人及其撫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唯一住房),給6個月寬限期。如果到了寬限期不交房,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一旦簽署借貸公證的借款方如果出現違約不能還款的情況出現,即便抵押物是借款人的唯一住房,仍然是可以被法院強制查封拍賣的。

作為全國首家推出房產抵押的個人對個人(P2P)理財服務平臺,東方富通從運營模式上限定只接受有一線城市房產抵押的.借款需求,同時配合借款客戶基本資料的分析、調查,雙重稽核確認後最終確定批核結果,可以有效規避不良客戶的欺詐風險,另外如果一旦出現不良還款情況,東方富通將先行償付投資客戶利息本金的同時,可以透過法律手段強制拍賣借款方的抵押房產,從根本上杜絕風險的發生,避免了資金鍊斷裂情況,切實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及合法權益。

通過幾年的實際專案操作與運營,東方富通透過與銀行、公證處等多方機構緊密合作,不僅有效盤活了民間資金的利用率,為真正有資金需要的小微企業提供及時、專業的投融資服務,還成功規避借貸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與風險,保障廣大投資客戶的資金安全。在這裡,東方富通也建議想參與民間借貸的資金供求雙方,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糾紛,在簽訂借貸合同的同時,可以考慮選擇辦理公證業務或者選擇專業的借貸平臺來確保借貸行為的安全與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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