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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

第五十三條 【優先通行權之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條文註釋

本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只適用於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公安機關的車輛都是警車,也不是所有的公安消防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的車輛都屬於本款規定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另外,這些特種車輛必須是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方可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何為“執行緊急任務”,有關部門在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使用管理中都應作出具體的規定。如根據《消防法》的有關規定,消防車輛在執行火災撲救任務或者執行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即為執行緊急任務。最後值得強調的'是,上述特種車輛必須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行使本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當需要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闖紅燈、在禁行區行駛時,要提前開啟警報器和警示燈具,警示來往車輛和行人。

為了規範警報器、標誌燈具的使用,防止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權的濫用,本款進一步明確規定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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