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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醫保新規定

糖尿病醫保新規定

糖尿病門特醫保有新規定

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本市對糖尿病門特醫保的有關問題進行規定,其中關於門特鑑定醫療費用支付的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

一、關於1萬元藥品費用計算範圍問題:《糖尿病門診特定病種醫保管理辦法》中所稱1萬元藥品費用,是指糖尿病參保患者按照門特治療,使用降血糖藥品發生的'費用,不含其它藥品費用。

二、關於門特鑑定醫療費用支付問題:1.參保人員在鑑定機構首次鑑定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一級醫院門診普通疾病報銷政策執行;複查鑑定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一級醫院門特報銷政策執行。登記有效期滿未按規定複查鑑定的,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普通疾病報銷政策執行,再次申請鑑定按照首次鑑定對待。2.應由醫保基金向鑑定機構支付的鑑定醫療費用,按人頭限額付費。醫保基金對鑑定機構綜合付費基數為440元/人,人頭限額付費標準為:參保職工首次鑑定330元/人、複查鑑定395元/人;參保居民首次鑑定220元/人、複查鑑定260元/人。

三、關於選擇定點就醫問題:糖尿病參保患者在辦理門特登記時,可從醫保定點的三級醫院、二級醫院、一級醫院以及零售藥店中各選擇一家(最多可選定四家),作為本人糖尿病門特就醫的定點服務機構,對選擇的定點就醫服務機構每年可申請變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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