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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1)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2)機動車從匝道駛人高速公路,應當開啟左轉向訊號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人車道。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訊號燈,駛人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後駛離。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於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於50米。

4)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②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③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規定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透過顯示屏等方式釋出速度限制、保持車距等提示資訊。

5)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

②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③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④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⑤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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