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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病假工資

廣州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勞動合同約定的日病假工資≥廣州市最低工資÷21.75×80%

例如:勞動合同約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工資的70%計發,則應滿足:月工資×70%÷21.75≥57.01(1550×80%÷21.75)。否則將以最低工資的80%來支付,即57.01元。

理由: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關於對“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規定的理解為:

1、該條規定的是病假期間的工資底線。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高於這個工資底線的病假工資。

2、在計算病假工資時,應按勞動者實際請病假的天數來計算病假工資。而不能不管病假天數,在只要有病假時,這個月的工資就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來支付。

3、2013年廣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550元。並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所以職工的日工資為:月工資÷21.75;日最低工資標準為:1550÷21.75=71.26元。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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