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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病假工資規定

江蘇病假工資規定

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有關江蘇病假工資的規定由為您整理介紹。

江蘇病假工資規定2015

首先,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次,根據江蘇省對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最新規定,從2013年7月1日起江蘇省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調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二類地區調整到1280元,增加180元;三類地區調整到1100元,增加150元。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3元,增加1.5元;二類地區11元,增加1.4元;三類地區9.5元,增加1.2元。

然後,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以一類區為例,病假工資至少為1184元。

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數,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算係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病假工資支付規定、病假工資計算方法、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基本工資×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1000×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當月工時工資+〔(1000÷21.75×病假天數)-應扣病假工資〕

2.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基本工資×70%)×應扣工資基數+ 基本工資×30%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1000×70%)×應扣工資基數+ 1000×30%

當月所得工資= 1000 –應扣病假工資

若員工當月所得工資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則以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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