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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參保人員喪葬撫卹金將由養老保險支付

江西參保人員喪葬撫卹金將由養老保險支付

日前,江西省人社廳、財政廳、省總工會出臺《關於將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列入統籌基金支付的通知》,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將我省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金(原稱喪葬費)和撫卹金(原稱一次性撫卹費)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喪葬補助金、撫卹金 均納入統籌支付標準

通知指出,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補助金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標準,標準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喪葬補助金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喪葬補助金為5000元。

與此同時,同類人員的撫卹金也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按死亡時上一年度所在市、縣(區)企業單位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標準,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1個月,最多不超過10個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其中,企業在職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按本《通知》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的撫卹金與按原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總工會《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撫卹費標準的通知》(贛勞社養〔2008〕15號)規定撫卹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參保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靈活就業人員也按此標準領取喪葬撫卹金

記者還了解到,從2011年7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尚未列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並已按規定辦理病退、退職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撫卹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所在市、縣(區)企業單位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個月標準)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用人單位在職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已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通知》規定標準支付給用人單位。

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參保後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本《通知》規定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後,不再退還以個人身份參保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個人賬戶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另外,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未退還以個人身份參保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已退還以個人身份參保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通知還規定,原有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有新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已列入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 喪葬補助金按原標準

通知指出,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按原標準執行。

標準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喪葬補助金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喪葬補助金為5000元;撫卹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所在市、縣(區)企業單位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標準,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1個月,最多不超過10個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另外,企業在職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上述標準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的撫卹金與按贛勞社養〔2008〕15號規定撫卹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參保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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