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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病假工資待遇

工傷後病假工資待遇

用人單位在聘用員工時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清楚員工的工資待遇等問題。但對於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以及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很多勞動者都不甚清楚。對此,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以及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到底是怎樣的問題。

一、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對於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各地規定各有所不同,此處僅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印發〈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滬勞保綜發[2003]2號)等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企業在醫療期內應給予員工的病假待遇如下: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二、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條例》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以上就是有關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以及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的具體情況,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不知道在自己請病假的期間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工資待遇,以至於明明是病假也當做事假。而有些單位也會將員工的病假當做事假對待,不予發放病假工資,這些做法其實都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員工如果遭遇被剝奪了病假期間或者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要注意及時維權,有不懂的地方要及時諮詢勞動爭議相關的專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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