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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統籌補交

養老統籌補交

養老保險需要繳納費用滿15年,方可在退休時享受養老保障。那麼,如果由於某種原因造成養老保險繳納中斷該怎麼辦呢?對此,國家實施了養老保險補繳政策以解決這一問題。

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通知明確,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職工,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註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按規定參保補繳後,其已辦理退休手續由單位負擔其養老保險費用的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

未全員參保續保和整體參保單位在進行社保登記後,可補繳至本文下發前,以後應按規定正常繳費。

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現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原始證明材料和原職工檔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稽核後,可對原在企業工作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進行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其在原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可視同繳費年限。

未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不允許補繳。未參保人員男不滿60週歲,女不滿55週歲的,允許其參保繳費,從參保之月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延續繳費滿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關於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後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後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的,可按本文規定補繳。

各省市的養老保險補繳具體政策不相一致,參保人可到當地社保局進行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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