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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

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

食品安全常見違法行為及處罰條款總結(生產環節)

序號

違法行為

違反條款

對應罰則

備註

1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安法29條

食安法84條


2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

食安法43條


3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

食安法28條

食安法85條


使用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4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5

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6

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7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食安法53條


8

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食安法42條、47條

食安法86條


9

食品生產者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安法36條

含標籤不符合標準和GB2760、GB14880

10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食安法50條


11

未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食安法36條

食安法87條

責令改正

12

未建立並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食安法36條、37條

13

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食安法25條

食安法87條

責令改正

14

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

食安法36條

15

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安法48條

16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安法34條

17

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

食安法71條

食安法88條

責令改正

18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食安法實施條例21條

食安法實施條例55條


19

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安法實施條例26條

食安法實施條例57條

責令改正

20

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製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規定採取整改措施

食安法實施條例27條

21

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並儲存相關記錄

食安法實施條例28條

22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提交年度報告

79號令58條

79號令81條

責令改正

23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標註QS標誌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79號令46-51條

79號令82條

責令改正

24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誌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79號令52條

79號令83條


25

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誌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79號令52條

79號令86條


26

委託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

79號令59條

79號令94條


27

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汙穢不潔的、受其他汙染的食品生產加工食品

79號令12條

79號令94條

責令改正

28

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委託加工食品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在委託加工生產的食品包裝上標註

79號令59條

29

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比對檢驗

79號令38條

79號令95條

責令改正

30

未將使用食品新增劑情況備案或者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其他備案

79號令55條

31

企業的檢驗、檢測儀器屬於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於非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

79號令16條

79號令100條


32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質量法26條

質量法49條


33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質量法32條

質量法50條


34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質量法29條

質量法51條


35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質量法30、31條

質量法53條






















附:幾個重點注意的問題

一、標籤問題

1、相關法規:產品質量法、食安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GB7718、GB28050

2、衝突情況:(1)成分和配料表:GB7718 中4.2項可不標註,但應該在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食安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標註

(2) 新增劑項: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應建立該項,GB7718不強制要求

(3)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食安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標註、GB7718 中4.2項可不標註,但應該在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

(4)食品生產許可編號:GB7718 中4.2項可不標註,但應該在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食安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標註

(5)產品標準號:GB7718 中4.2項可不標註但應該在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標註

(6)產地:GB7718問答中規定如果生產者的地址就是產品的實際產地,或者生產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則不強制要求標示“產地”項,

4.2項可不標註,但應該在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標註

(7)營養標籤標註問題:GB28050問答規定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應按照本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籤(豁免標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也可以按企業雙方約定或合同要求標註或提供有關營養資訊

3、解決原則:基本以GB7718為主,但儘量同時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不在標籤上標示,也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

二、食品新增劑

1、備案問題:79號令55號明確規定

2、超範圍、超劑量使用問題:食品安全法36有規定、可按食安法86條處理

3、許可證問題:實行目錄管理,共170種,食品新增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4、標籤問題:食安法47條,食品新增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38條

5、複合新增劑:同時符合:食安法47條,食品新增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38條以及 GB 266872011規定;在產品中如何標示: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新增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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