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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律師就業前景

國外律師就業前景

一、目前企業中仍然存在的問題

律師執業之初,自己選擇勞動爭議作為自己的專業方向,從原來只是代理顧問單位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到後來代理大量的勞資雙方的勞動爭議案件,再提供一些諮詢性的顧問服務。在執業過程中發現,同樣的問題勞動者或者企業的HR可能都再會發生,明明是已經做了專業的企業人力資源法律風險控制體系,可是問題仍並沒有得到解決,一方面的原因在於我們企業的老總及人力資源管理者的定位的“救火員”身份的思想意識,只有在出了問題後,亡羊補牢,再出問題再補;另一方面的問題在於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企業管理層對於企業人力資源法律風險控制體系的漠視,把形成的檔案和管理辦法放在檔案櫃裡,該發生的問題仍舊發生,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並沒有在所有企業達到理想的效果。

經過最近幾次和單位的合作,我們發現律師團隊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結合進行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在實踐中產生了較好的效果。

二、勞動律師的發展前景

2011年11月30日,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發布了《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此規定於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綜合看此規定,不難看出目前國家對勞動爭議的基本態度,以後此後國家在勞動爭議這一塊,所要實施的一些基本戰略。而這些國家大勢所趨,往往也代表了勞動法律師這個職業未來所需要努力實踐的方向,亦是律師業務的大市場之所在。本人略談幾點淺見,以拋磚引玉。

(一)、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此文中兩處提及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一處是定位於勞動主管部門的職責,一處是定位於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職責。在實務中,勞動主管部門精力有限,可能很難具體指導企業建立此類機制,而企業自身能力有限,建立起來可能難度也不小。

這種現實,恰恰給勞動法律師提供了一個市場空間。勞動法專業律師,由於精通勞動法實務,具備能力、時間、精力,如果能夠在這一塊,協助企業建議預防預警機制的話,一方面可以落實國家的法規,另一方面可以減少企業的勞動爭議,同時也能夠增加勞動法律師的創收,實為一舉三得之舉。

(二)、協助企業建立調解委員會,對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此文要求所有的企業都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並且透過對調解委員與調解委員會的具體職責規定,試圖落實調解委員會的`具體調解職能。這一點體現出來國家的決心。但是於此同時,多數企業的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難以起到此法規所努力的將勞動爭議控制在訴前調解階段、消化在潛在狀態的立法目的。

如果勞動法律師,能夠協助企業建立調解委員會,並且能夠以實務經驗具體培訓調解員,提高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將十分有助於落實此國家大政方針。最終的受益者,勞動法專業律師,亦將成為其中之一。

(三)、兼任企業調解員,實際實施調解工作

並非培訓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勞動法律師作為專業律師,不能只將自己定位於諮詢、仲裁、訴訟工作,進入企業,實際兼任調解員,對潛在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和消化,將十分有助於企業控制勞動爭議發生機率,也可以事實上解決很多企業HR調解能力不足的現實困境。

目前勞動法律師,多數定位於辦理一些案件、提供一些諮詢性的顧問服務,這些業務多為常規性業務,也是傳統性業務。這類業務的上升空間有限,對於企業來說,價值也十分有限。上文所述的三種潛在市場,將有助於將勞動法律師的專業技能與企業的潛在需求結合起來,同時也能落實國家的立法目的,如果勞動法律師在這三塊潛心研究與落實,將極可能成為未來數十年的大市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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