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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農民工如何領養老保險金

外地農民工如何領養老保險金

市民寧先生:我是1998年2月到京某高校後勤部門工作,至今已工作16年,2014年5月26日年滿60歲面臨退休。用人單位在2009年4月才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因我的養老保險未繳夠15年,現在無法享受退休養老待遇。根據(京勞社養字【2001】125號)檔案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按檔案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但當時規定的退休養老金標準非常低(繳費1年才發一個月的最低工資),工作16年總的補償金只有1萬多元,而如果單位當初足額繳納了養老保險(正好滿15年),現在我就能按月領取1463元的基本養老金。因單位不按規定給我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給我造成經濟損失和生活困難,請問我可以根據什麼標準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賠償金大概為多少?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依您所述,您屬於外埠農業戶口人員,在北京企業工作,依據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印發〈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勞險發[1999]99號檔案的規定,凡北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城鎮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其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 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本辦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依據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勞社養髮[2001]125號檔案的規定,因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費,致使農民工不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標準予以補償。

補償標準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利息一次性全額支付給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計繳費年限,累計繳費滿12個月(第1個繳費年度),發給1個月相應繳費年度的北京職工最低工資的平均數,以後累計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按滿12個月計),以此為基數,增發0.1個月相應繳費年度的北京職工最低工資的平均數,並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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