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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確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式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確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式

區(縣)、街(鎮)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失業人員申請之日(即受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確認其是否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稽核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座落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轉來的稽核表及備案花名冊;

2、失業人員檔案、養老保險手冊或對帳單;

3、失業人員的繳費記錄;

4、《就·失業證》;

5、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經濟補償或安置費的`情況。

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自確認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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