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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至年終就辭職,能否要求年終獎?

未至年終就辭職,能否要求年終獎?

[仲裁回放]

劉先生訴稱:他於2005年8月31日進入深圳某公司工作,該公司支付了他2005年度年終獎1200元(4個月),2006年1月份“工資條”載明:年終獎所得稅60元。2006年他又在深圳某公司工作了2個月,應該依法得到兩個月的年終獎600元。

深圳某公司辯稱:只有員工工作到年終才會得到年終獎,因劉先生未工作至年終,因此不能得到年終獎。而且,年終獎要視員工的工作情況來決定是否發放。

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依據2005年的年終獎金髮放情況可以推定出2006年的年終獎,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裁決深圳某公司支付劉先生2006年的年終獎600元。

[一審回放]

深圳某公司不服仲裁判決,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006年1月、2月的年終獎應否支付?這成為一審雙方爭論的焦點。

深圳某公司認為,年終獎的發放是不確定的,不一定每年都要發放,而且2006年度還沒有結束,也還沒到發放年終獎的時候,故其不應當支付2006年1月、2月的年終獎。

劉先生認為,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深圳某公司應當發放該兩月的年終獎。

經審理,寶安區人民法院認為,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本案中,劉先生2005年在深圳某公司工作共4個月,公司計發了年終獎1200元,這說明公司存在計發年終獎的慣例,現公司沒有提供其計發年終獎的具體條件,故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應當計發2006年1月、2月的年終獎,具體數額可參照上一年度的發放標準即每月300元。

法院做出判決:深圳某公司應支付劉先生2006年1月份、2月份的年終獎600元。

[代理意見]

本站曾凡新律師接受劉先生委託,針對“2006年1月、2月份的年終獎應否支付”這一爭論焦點發表的如下代理意見:

一、年終獎的`主張有事實依據

2006年1月份,深圳某公司支付了劉先生2005年工作4個月的年終獎1200元,雖無直接顯示1200元的證據。但是,2006年1月份“工資條”載明:年終獎所得稅60元。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可以推算出60元的計算依據:

1、4個月取得年終獎金1200元;

2、單月商數:1200元÷4=300元;

3、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3230元,高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1600元);

4、300元的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5%(不超過500元的,稅率為5%);

5、應納稅額 = 1200元×5% = 60元。

因此,可以確認,深圳某公司已支付了劉先生2005年工作4個月的年終獎1200元。

二、年終獎的主張有法律法規依據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2005年工作4個月的年終獎1200元,可以折算出劉先生每月為300元。因2006年尚沒有具體的年終獎發放標準,可以參照上一年度的發放標準。(作者:曾凡新律師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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