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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如何繳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如何繳個人所得稅

新個稅法出臺後,國家稅務總局並未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獎)計徵個稅方法出臺新規定,仍然還是按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來執行。

根據規定,個人取得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計稅辦法為:先將年終獎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後再按“年終獎金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公式計算出應納稅額。

舉例說,某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餘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毋庸諱言,目前年終獎計算個稅時,在每個稅率進級階段,都會出現“稅前獎金多、稅後所得少”的現象,被業內稱為“1元稅差”。在臨界點,稅前獎金多1元,稅後所得反而會少一大截。

例如,A員工年終獎18000元,B員工年終獎19000元,則A員工:18000÷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應納稅額=18000×3%-0=540元,稅後所得17465元;而B員工:19000÷12≈1583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10% 、105,應納稅額=19000×10%-105=1795元,稅後所得17205元。也就是說,B員工年終獎比A員工多1000元,稅後所得卻少了260元。

事實上,在幾個個稅級距臨界點區間的年終獎額度都會出現上述結果。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最好能同公司進行協商,就低選擇,餘下的請公司之後再補。另外,出於減輕個人納稅負擔考慮,國家對年終獎採取了優惠計稅的特殊方式,但每個人每年只有一次機會將一筆一次性收入分攤到12個月計稅。所以對於大多數職工來說,一般不宜把年終獎分攤到平時收入。但是對於高收入人群,需要合理調整月工資總額與年終獎的.分配。

今年年終獎的納稅計算方式具體還有待國稅總局作出解釋,有可能是將個人取得的年終獎除以12個月,前8個月套用修正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後4個月套用修正後的個人所得稅法。但總的來說,新稅法實施後,大部分工薪族年終獎要繳的稅額也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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