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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

淺談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

2005年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頒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根據該《通知》規定,“對於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例如: 某公司某職員年終獎是6000元,計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則適用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5%=300元; 如果這位員工的年終獎是6001元,平均月收入=6001/12=500.09元,則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25,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1×10%-25=575.1元,兩者相差275.1元。 筆者是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來計算職工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沒想到在計算時發現此問題,多發1元錢,便要多扣275.1元,實際拿到手的錢數反而要少。這嚴重背離了多勞多得,按勞分配原則。故筆者認為該《通知》有待修正。 《通知》中指出“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該問題就出在“作為一個月”上面,其速算扣除數只扣除了當月的25,而非全年的12×25,這就是該《通知》不合理的根本所在,本來是一年的收入,為什麼要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來納稅? 如果年終一次性獎金按年收入來納稅的話,上述案例中6000元的年終獎計算,應該是除以12以後的商數即500元,乘以適用稅率5%,得出每月年終獎的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然後再乘以12個月,即6000元年終獎應納稅額為6000/12*5%*12個月=300元;6001元年終獎應納稅額則為(6001/12*10%-25)*12個月=300.10元,兩者的差額是1毛錢,筆者認為才更加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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