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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正式工工作滿一年之後待遇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正式工工作滿一年之後待遇

我是一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正式工,工作滿一年之後於2011年1月25日申請年休假獲批,並於當日離開工作地回家探親。休完假返程後被告知,我市分行下了新的請假條例,條例中將探親假歸為事假,每日扣工資50元,如超過一週則按照比例扣,所發最低工資不低於本市的低保工資。檔案是2011年1月31日下的,但是執行時間卻是1月1日。所以,雖然我請假的時候新的規定還沒有出臺,但是卻也要按照新的規定扣發工資、績效以及年終獎。由於我是1月25日離開工作地,休假到2月中旬開始上班,所以單位說要扣發兩個月的.年終獎。
1月份所領工資被扣掉了1月25-1月31日這七天X50=350
2月份所領工資被扣掉的只剩工作所在地的基本工資790多點。
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
是否與國家規定相違背?
因本人平時法律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在百度搜到的問題也都不具有共通性,所以想在此求助高人或者專業律師幫助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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